(我家之後一個禮拜,都充斥了哥哥 privileged contact 了我的胳膊這樣那樣的指控)
然而這麼一件黑白分明的事,還是有人不同意說被告確實打人了。
2. 如果被告提出自己是因為自衛打人的話,辯方必須證明,或者不是自衛,或者過度自衛。
這時候作為證據的照片就發揮作用了。兩人打架的照片都有,但是被告似乎傷得更重一點。根據警方證詞,醉鬼之後還能跳腳跟大家嚷嚷,可見被告沒有下狠手。自衛成立。
Simple Assault 這項罪名大家一致認為,被告無罪。
於是問題回到第一項罪名 Reckless conduct。
在之前的討論過程中,可以看到個人感情佔據了很大部分,這是讓我從一開始就感到違和的地方。具體到這個案子本身,我可以接受判被告無罪,因為畢竟沒人因此受傷。但是如果有一個案子,完全相同的情況,區別是走火的槍打中了一個人把他打死了,大家還會覺得把槍拿出來的人對此完全不負責任嗎?
我把我的疑慮講出來,結果一個印度小哥的回答很絕,他說到時候再看情況唄。
最後把我說服的還是槍械專家給我講的一個小故事,他說他有次去參加一個實戰射擊訓練,他旁觀了別人,感覺自己準備充分,結果自己走了一圈才發現,自己在完全沒有記憶的情況下,不僅打完了整個彈夾,而且中間還換了一次彈夾。哪怕訓練有素的人,在腎上腺素大量分泌的緊急情況下,都是受本能支配的。所以對被告當時的反應似乎無法苛責。
我加入了被告無罪的隊伍。
在我最後票前,羊老太特意問我,是否真心同意他們的觀點。她不希望我是迫於壓力違心做的選擇。 陪審團制度的存在意義正是建立在每位陪審員都可以獨立思考並且沒有外在壓力地自主判斷的前提下。
回來以後也有朋友問我,你其實還是覺得被告有罪的吧,為什麼最後會投他無罪的票,你的原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