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社區矯正人員減刑案件。
已接受社區矯正兩年三個月的王某因奮勇救火、排除重大火災爆炸隱患構成重大立功,被核准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一年。記者了解到,該案為今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施行以來全省首例社區矯正人員減刑案。
王某原為湖州某物業工作人員,因詐騙他人錢財被刑事拘留。案發後,其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於2018年3月14日被德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由德清縣司法局對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9年11月12日上午10時許,德清縣武康街道群益東街春暉社區衛生服務站門口一輛正施工的熱熔劃線市政工程車上的液化氣罐突然起火,車上七個液化氣罐和多包粉劑在火焰炙烤下隨時都可能爆炸。危急時刻,正在附近做志願服務的王某逆行而上,
獨自一人3次往返火場,用掉多個滅火器滅火。火勢減小後,他爬上工程車將一個一個滾燙的液化氣罐氣閥擰緊,並轉移到了安全位置,將火撲滅。因為救火,王某頭髮被燒焦,手心也被燙破,其肺部吸入大量顆粒,需要定期清肺。事後,施工單位德清某工程公司向他贈送了錦旗。今年1月3日,王某的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確認為見義勇為。| 救火後癱坐在地上的王某接受醫生診斷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能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履行全部財產性判項,其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見義勇為行為構成重大立功,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一年。
「根據法律規定,對接受社區矯正的緩刑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除非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該案承辦法官趙芳表示,王某減刑案件的審理,不僅弘揚道德新風尚,傳播社會正能量,而且有效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懲罰與教育的刑罰目的,促進了社區矯正對象更加積極地改造,順利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