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初,民國統治時期,1935年版的《中國消防警察》對滅火戰術是這樣敘述的:
火災撲救以敏捷為要務,稍有遲疑,貽誤甚大。初起用升鬥之水可以撲救之火,倘一遲誤,則磬井之水無濟於事,為此消防指揮官不能不注意也。
消防官之指揮救護,應首重人命,次及財產。對於人命之救護,亦須注意其最危險者;對於財產之救護,亦須注意其最重要者;對於任何火災應以迅速撲滅,不使火勢蔓延為第一要義。尤其火勢猛烈,煙焰沖天之際,人多恐慌呼號,舉止失當,消防指揮官必須持以鎮靜,作精密之考察,認定確之燒點。
新中國建立初期,1956年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學校編印的《消防戰術講義》中提出:
在火場上積極搶救人命,這是我們所有消防人員的首要職責。當火場上如有威脅生命安全的時候,火場指揮員的首要職責就是組織救人事宜。為此,要運用現有的所有人力和工具,如有必要時,火場指揮員應親自領導救人工作。
1960年公安部消防局在總結與火災鬥爭經驗基礎上,編寫的《消防戰術》中提出:
在火災中搶救人命,是消防指戰員的一個艱巨而重大的任務。每個指戰員在火場上,必須把它作為頭等重要任務來認識和執行。
進入新世紀,2009年5月,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行動,提高滅火與應急救援能力,適應保衛經濟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規定,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隊全體官兵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第四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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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大火,對哪些人進行責任追究?
曹剛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起草人之一。遼寧省自然科學技術成果獎獲得者。遼寧省第八屆律師協會立法諮詢專門委員會委員,曾長期擔任遼寧省消防局法制處處長,原武警上校。現為北京市煒衡(瀋陽)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火災與消防法律事務部主任。 http://www.caolawyer.com.cn/ 火災與消防法專業律師團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