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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開 始----
來源: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網站
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根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新環規〔2020〕2號),結合阿勒泰地區實際,經研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阿勒泰地區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調查、審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舉報人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分局舉報;對於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行為發生地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舉報。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各縣(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獎勵標準認定、獎勵申請、獎勵告知和獎金發放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要加強獎勵資金保障,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舉報獎勵經費由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市)生態環境分局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接受監督。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後,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予以獎勵: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且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排放、傾倒、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四)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和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
(五)在各類自然保護地非法進行項目建設, 造成生態破壞的;
(六)重點排汙單位、從事環境監測和監測設施運維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69」環保舉報熱線;
(二)網絡舉報:新疆生態環境廳官網「12369網絡舉報平臺」;
(三)微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四)來信來訪舉報:
1.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地址:阿勒泰市南區阿勒泰路33號,舉報電話:0906-2126310(辦公室)或0906-2120207(監察支隊), 郵編:836500;
2.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阿勒泰市分局,地址:阿勒泰市文化路九道巷9-1號,舉報電話:0906-2129771, 郵編:836500;
3、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布爾津縣生態環境分局,地址:布爾津縣美麗峰路35號,舉報電話0906-6527942(辦公室)或6520155(監察大隊),郵編:836700;
4、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哈巴河縣生態環境分局,地址:哈巴河縣人民西路55號,舉報電話0906-6627446 ,郵編:836700;
5、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吉木乃縣生態環境分局,地址:吉木乃縣廣匯路,舉報電話0906—6197662,郵編:836899;
6、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福海縣生態環境分局,地址:福海縣西城區博海路,舉報電話0906-3471048(辦公室)或0906-3472110(監察大隊),郵編:836400;
7、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富蘊縣生態環境分局,地址:富蘊縣賽爾江東路司法綜合樓28號,舉報電話0906-8720003(辦公室)或0906-8726873(監察大隊),郵編:836100;
8、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青河縣生態環境分局,地址:青河縣友好北路205號,舉報電話0906-8824939(辦公室)8825188(監察大隊),郵編:836299;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八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舉報內容真實、客觀;
(二)明確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
(四)對同一被舉報對象同一違法事實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者;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實施細則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或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的,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三)舉報內容不屬於生態環境部門職責範圍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立案查處的;
(五)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標準:
(一)舉報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項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獎勵金額500元。
(二)舉報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至六項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金額5000元;案件當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獎勵10000元。
(三)舉報人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獎勵金額10000元。
舉報對象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舉報人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條 除物質獎勵外,經舉報人同意,可以對舉報人給予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等精神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 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負責舉報調查、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後10日內,填寫獎勵申請審核表。
(二)審核。負責舉報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舉報處理情況和建議獎勵金額進行審批核定;獎金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經所在生態環境分局黨組會審定。
(三)決定。負責舉報調查、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後20日內做出獎勵決定,並書面告知舉報人。
(四)領獎。舉報人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領取獎金。由負責舉報調查處理、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核實身份後,按有關程序發放。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 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就舉報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實施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財政支出的情況下予以酌情考慮。
獎勵資金的支付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具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就舉報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實施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支付成本的基礎上予以酌情考慮。
獎勵資金的支付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向社會公開當地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各縣(市)生態分局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制度,並做好統計匯總工作。
第十六條 地區及各縣(市)生態分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洩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地區及各縣(市)生態分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告知他人代為舉報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洩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貪汙、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十八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錢物,嚴重擾亂舉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