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範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冷鏈食品傳播的風險,嚴厲打擊非法經營進口冷鏈食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個人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
(一)購入進口冷鏈食品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備的;
(二)儲存、銷售、加工進口冷鏈食品沒有報關單、動檢合格證、消毒證明、核酸證明的;
(三)儲存、銷售、加工進口冷鏈食品前未進行外包裝消殺和採樣核酸檢測的;
(四)進口冷鏈食品運輸企業未按規定消毒和擅自開箱進口冷鏈食品的;
(五)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設備未按規定消毒、通風的;
(六)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或未按規定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進口冷鏈食品未進入「進口冷鏈食品監管總倉」,私自運輸、儲存、銷售、加工的;
(八)進口冷鏈食品未按規定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沒有錄入「甘肅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銷售的。
二、不執行相關規定,引起新冠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企業經營產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不採取防控措施,仍予以進口或銷售,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呼籲廣大群眾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者最高5萬元獎勵。(舉報電話:110 12315)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