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按查實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採取非現金方式支付。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獎勵金額為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5%,不足300元的補足300元。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欺詐騙保行為不涉及騙取金額或者經查實無法確定騙取金額,但舉報內容屬實,給予300元獎勵。
(三)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獎勵金額只計算相一致部分;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其他違法違規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四)對於定點醫藥機構內部人員舉報獎勵給予適當傾斜。實施細則規定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的,或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競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並提供可靠線索的,適當提高獎勵標準,獎勵金額為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6%,不足400元的補足400元。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五)實施細則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事實進行舉報的,按舉報時間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