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鬼吹燈」原作者在影視劇的名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被玄霆徐州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為由告上法院。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愛奇藝公司等敗訴。
4月22日上午,江蘇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鬼吹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認定及權益歸屬的不正當競爭案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
2005年12月,張牧野(筆名為天下霸唱)創作《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並首次在網絡論壇發表,以連載的形式發表了52章。之後《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剩餘章節及《鬼吹燈Ⅱ》的全部章節均在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公司)所有起點中文網上發表。2007年1月18日,玄霆公司與張牧野籤訂《協議書》,約定張牧野將《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除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乙方的權利外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玄霆公司。2015年6月10日,張牧野(甲方)與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籤訂《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張牧野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文字作品的改編權等權利授權許可乙方行使。2015年6月15日,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甲方)與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公司)(乙方)籤訂了《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內容與張牧野、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間籤訂的《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內容一致。2016年1月15日,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甲方)與東陽公司(乙方)籤訂協議,約定超級季播劇的名稱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第一季(暫定名,最終以實際播出為準)等。2016年11月16日,張牧野、東陽公司發表聯合聲明: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暫命名)系經原小說作品《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的作者、即小說作品的唯一原始著作權人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合法授權,由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聯合投資、製作。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徐州分公司)認為,其與玄霆公司籤訂《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了《鬼吹燈I》《鬼吹燈II》(以下簡稱《鬼吹燈》系列作品)的著作權及相關衍生權利。《鬼吹燈》系列作品首發於「起點中文網」,獲得多項榮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為知名商品;作品名稱「鬼吹燈」與該知名商品具有極強的指向性和聯繫,為特有名稱。張牧野在授權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將《牧野詭事》文字作品改編成涉案影視劇的過程中,未經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人的許可,在《牧野詭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作為涉案影視劇的製片者,在影視劇的名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等,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徐州中院一審認為,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的民事責任。愛奇藝公司同時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也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詭事》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愛奇藝公司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150萬元,東陽公司、張牧野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合理開支8萬元;駁回玄霆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上訴到江蘇高院後,江蘇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著名作品不僅具有文學欣賞價值,也具有商業價值。隨著作品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斷提高,相應的作品名稱與作品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係,具備了區別作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該作品特有名稱的權益應當歸屬於通過商業運營對培育知名度作出貢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