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法國考古學家在古美索不達米亞(即今天的伊拉克)發掘出《漢謨拉比法典》。
這是一塊8英尺高(1英尺=0.3米)的黑色玄武巖石板,上面刻有4000行楔形文字。
此地位於底格裡斯河和幼發拉底河之間,環境宜居,早在約5000年前就已形成了複雜的社會組織。
這部法典後來進一步影響著整個文明世界的刑罰程序,但其法條只在與近東地區接觸後才會影響古希臘和古羅馬。
大量證據表明,新月沃地較早的法典在漢謨拉比之前約300年就形成了罰款和賠償制度,可追溯到第三烏爾王朝的建立者烏爾納姆(Ur- Nammu,約前2111年—前2095年在位)。
那部法典中的部分措辭也被挪用到了《漢謨拉比法典》中。
不過,令《漢謨拉比法典》卓然於世的是,它首次提出了「以眼還眼」的原則。
與早前依靠罰款和各種補償手段的法典不同,《漢謨拉比法典》引入了復仇的概念,被認為是第一次試圖控制私人復仇行為。
這部復仇之法從字面上看是一種問責制。
比方說,如果一座房屋倒塌並導致屋主的兒子死亡,要償命的不是造屋者,而是造屋者的兒子。
不過,如果在房屋倒塌事故中喪生的是一名奴隸,造屋者只需向受損者賠償另一名奴隸即可。
另一則條款規定,「如果一名男子攻擊了一名女性自由民並導致她流產,則該男子應賠償她10謝克爾的損失」。
但如果該女性死亡,則行兇者的女兒就會被處死。
與此類似,趁火打劫的人會被投人火中。
這些法律的影響力在近東地區的歷史上顯而易見。
1903年的考古挖掘中,發現的年代稍晚的、刻在一系列陶土碑上的亞述法典用楔形文字重申著同樣的理念:
「如果有女性在與男性市民的打鬥中打碎了後者的一個睪丸,則要被判截去一根手指;如果經過治療,另一個睪丸也破碎了,則要被判弄瞎雙眼。」
直到1999年,巴基斯坦法律仍規定,被害身亡者的家庭成員可以用該兇手作案的手法殺死已被定罪的兇手(也可以慈悲為懷)。
一個用扼殺、肢解、溶屍的手段殺害了100名兒童的連環殺手被判以同樣的方式處決,便是很好的證明。
大體而言,《漢謨拉比法典》共有282條,每一條都體現了國王的一項革新。
法典不是一套完整的法律,而是設立了分別針對巴比倫社會三個等級民眾的一系列懲罰措施。
但它的缺憾在於,它沒有編纂新的法律體系,既不指導法律程序,也不告知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法典規定的懲罰是嚴酷的,但相比短短幾個世紀前歐洲使用的輪刑、烹刑或開膛破肚則溫和得多。
《漢謨拉比法典》裡約有30次提及死刑,非死刑類的身體懲罰包括割舌、剜眼、削胸和鞭笞。
溺死之刑用於通姦犯、與兒媳亂倫者,以及在酒館裡以水摻酒欺騙顧客的人。
木樁穿刺刑是對強迫他人墮胎的女性的懲罰。
漢謨拉比聲稱自己是該法典的作者,法典的條款是國家權力的世俗體現。
國家對越軌行為的反應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復仇:以死償死。
復仇的概念對大多數刑法體系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此外,該法典也引入了「具有表現力的」「刑同其害」的懲罰原則,對罪犯的部分身體實施體罰,通常是斷肢或某種形式的致殘。
例如,如果一個人偷了別人的東西,他將要支付罰金或被砍掉一隻手;若再次犯同樣的罪行,則會被砍掉另一隻手。
如果一個男人親吻一個已婚女人,他將被割掉下唇。
類似地,猥褻案的罪犯會被砍掉手指,強姦犯會被閹割,而那些誹謗他人的人會被割舌。
《漢謨拉比法典》或許也是第一部涉及經濟犯罪的法典。
法典中提到了對竊賊的懲罰,但也適用於「酒館招待」——通常是女性——的詐騙行為。
她們不「接受人們用穀物按重量支付酒資,而是要收錢,且酒的價格低於穀物的價值」,從而觸犯了法律。
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女人「應被定罪且扔進水裡」,即被溺死。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