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博士王東成神父法典課程系列
在教會法內,有權利與義務者有兩種人,自然人及法人 。自然人是具體的人;法人是團體組織,而不是具體的人。
1 自然人 (cc.96-112)
以法典論,自然人是領過洗而與教會有完全共融的人;沒有受處罰者。
「圓滿共融是指在今世受過洗在基督有形的組織內,以信德宣言,聖事和教會的治理團結一起的人。(C205 )
① 年齡:年滿 18 的人為成年人,可以完全行使自己的權利。
18 歲以下的人為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未成年而未滿七歲者為嬰兒,視為無行為能力的人。
年滿七歲的人,推定為有辨別能力的人。
② 住所:按教會的規定,在一堂區內或教區內住滿五年者或有意長久住下去者,即在該區設有住所。
在一堂區或至少教區內,有意居住至少三個月無故而不變更者,或在該處居留實際已滿三個月者,即為設定其準住所。
人藉其住所或準住所而屬堂區主任或教長。
住在住所的為居民,住在準住所內者為僑民。
③ 關係:關係分血親和姻親
血親分直系和旁系血親,分血統和半血統
直系血親的計算:共同祖先除外,以一世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的計算:共同的祖先除外,有幾世幾親等,從兩旁系計算 ( 以其旁系血親三親等之數 ) ,例如兄妹為旁系一親等,叔叔和侄女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堂兄姊妹或表兄姊妹為旁系四親等。
法親,依國法規定收養的子女,其身份與收養人的婚生子女相同。
直系血親,無論親等,不得結婚,違者婚姻無效。旁系四等親以內 ( 含四等親 ) 不可結婚。
④ 禮儀 :由於禮儀不同,一般而論,在什麼禮儀內受洗,便屬於什麼禮儀團體。
二 法人(cc.113-123)(團體)
法人在教會內是指人能力作為義務與權利的主體,它享有法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是人的團體,如主教團,至少由三人組成。
財團法人,即自治基金會,,是由財物也即有事物所組成的。
法人的目的均以符合教會使命為限。
法人又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系由教會主管當局所設立,以教會之名,為公益盡其義務,其餘法人為私法人。
所有法人以自然人為其代表,如:主教是教區的法人代表,堂區主任是堂區的法人代表。
社團由其成員以投票方式來決定其行為,如主教團集體行為即以選舉或以其它裁決透過方式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