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於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這一條文最重要的法律價值,就是保護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責任追究。為鼓勵公民對不負救助義務的他人實施救助,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責任豁免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行為人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救助行為,在他人處於危難或困境中時,採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為不當,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損害。具有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依據本條規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責任。
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喚醒社會良知,鼓勵人們對處於危難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會風氣,具有重要的價值。這也是該條文的重要價值與意義所在。但該條文可能存在的社會風險也值得引起重視。這就是,當被救助者處於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醫學搶救常識,採取不當救助措施,將會對被救助者造成嚴重後果。在原來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應當量力而行,避免出現損害被救助者這樣的後果。對此,還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範措施,防範不當危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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