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翻譯連載:第184條(好撒馬利亞人法)

2021-02-19 法律英語研習精舍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Article 184 Where a rescuer, who has voluntarily rendered aid to a person in imminent danger, causes any damage to the person who has received the aid, the rescuer shall not be held liable for that damage.

註:

救助人 - rescuer

受助人 - the person who receives the aid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實際是說「為處於危難中之人提供了救助」,可表達為to render aid to a person in imminent danger

本條確立了中國版的「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Samaritan Law)!值得稱讚!

Good-Samaritan Law: A statute that exempts from liability a person (such as an off-duty physician) who voluntarily renders aid to another in imminent danger but negligently causes injury while rendering the aid【當某人(例如下班後的醫師)自願向處於急迫危險中的另一人提供緊急救助的,即使前者在提供救助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後者損害的,法律也將免除前者的責任】(Bla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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