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卡圈流傳著《我去永豐銀行開戶卻被銀行誣陷抓到派出所24小時》,吃瓜群眾圍觀開戶不成反被銀行誣告進派出所24小時。
小編跟號主之前沒有交集,這裡只是就事論事,特別就號主提到進派出所後遇到的事情,提些看法。
1.被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
治安處罰法第83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一般此類情況作普通治安糾紛處理,雙方做個調解就了事了。
如果確如文中所言永豐銀行報警,涉嫌協助電信網絡詐騙,一般詢問+通過系統查證,幾個小時內甚至1-2小時就可以完事出來,這反而可以證明銀行報警理由存疑。但號主稱被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一般情況複雜才會延長到24小時,何為情況複雜,這個有點複雜,但如果前一天坐飛機落地廣州,第二天專程去永豐辦卡,在廣州沒有其他事情即計劃回去,外加通過內網查到在其他公安機關有類似的記錄,這種如果可以算情況複雜,24小時沒問題,但這只是如果。至於24小時「無罪釋放」,只能說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違法事實,不能代表不存在違法事實,可能後續警方有新的證據後可以直接適用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呢。
2.進派出所後沒有手機無法及時和家人朋友溝通,連夫人都不知道去了哪裡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項,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噹噹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通知家屬,這是公安機關辦案強制性規定,必查項目。至於家人不知道,看上面法條裡的藍字。號主如果願意,可以申請公開下當天的詢問筆錄,沒有通知家屬的原因在詢問筆錄中會註明的。
3.關於銀行開戶要求提供住址證明
每家銀行都有關於開立帳戶業務的制度,在A銀行可以不用住址證明不代表在B銀行不用。畢竟還有反洗錢強監管n家銀行因為此種原因被罰的大背景在。
4.強扭的瓜不甜
辦不了的卡就算了,雖然心有不甘。跟某些信用卡一樣,下不了卡或者哪些方面不滿意,銷戶走人,從此相忘於江湖。糾結在此,跟號主一樣,容易惹出不必要的麻煩。
5.後續
目前只有號主單方之詞,如果後續警方或者銀行能正面回應,或者號主通過法律途徑拿到警方傳喚24小時的證據及依據並公開,再圍觀就完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