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客戶何先生持異地身份證到某支行辦理開戶業務,網點工作人員拒絕為其開戶。何先生致電某銀行客服投訴客服為其解釋,根據當地人行反洗錢部門及某銀行相關文件要求,網點需核實客戶開卡的真實用途及相關情況,如果開戶時無法明確表述開戶用途,網點工作人員根據風險評估有理由拒絕開戶。何先生表示其已告知原因(來北海旅遊急需接收朋友轉來款項),但是無法提供證明,坐席解釋根據相關文件要求需配合網點提供相關證明,何先生表示不接受,強烈表示需要投訴網點拒絕開戶,請相關部門核實處理,若不為其開卡將投訴至監管部門。
某銀行根據客戶何先生投訴反映的情況進行核查,何先生2020年9月15持外地身份證到某銀行網點開戶,網點工作人員詢問後得知客戶是來北海旅遊,聲稱因臨時有人要向其匯款,申請在某銀行開立銀行帳戶。根據某銀行2018年上報的疑似洗錢可疑交易排查,從類型、地區行業、業務分布情況進行分析,發現73%的可疑交易客戶均為省外異地人員,故某銀行2019年4月下發了《關於防範異地人員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風險提示》,要求各營業機構在與異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須採取強化身份識別措施,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戶」,把好客戶準入關。為防範洗錢風險,某銀行網點工作人員要求客戶提供除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其他開戶輔助證明,何先生未能提供相關作證材料,也不配合某銀行核實其開卡用途(網點工作人員認為外地遊客僅是因為接受一筆來帳的開戶理由不合理),故拒絕客戶的開戶申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應堅持要求各營業機構在與異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採取強化身份識別措施,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戶」,把好客戶準入關,不因客戶投訴而降低風險把控標準。
內容來源:廣西銀行業消費糾紛處理典型案例選編(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