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李旭反傳銷團夥獲悉,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4起「純資本運作」傳銷案件,四名傳銷老總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刑。
查明事實該傳銷組織以「純資本運作」、「自願連鎖經營業」、「1040工程」等為名,要求參加者申購虛擬份額,不斷發展下線並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體系,上線人員依照其層級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人數及申購份額等對下線人員交納的申購款進行瓜分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2013年,陳某梅經人推薦加入傳銷組織。陳某梅2015年成為體系內老總,傘下人員超過3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陳某梅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3年,羅某經人推薦加入傳銷組織,羅某2017年8月成為體系內老總,傘下人員超過3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4年,張某言經人推薦加入傳銷組織,張某言2017年7月成為體系內老總,傘下人員超過3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張某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4年,劉某祥經人推薦加入傳銷組織,劉某祥於2019年7月達到老總級別,傘下人數超過三十人,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劉某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某梅、羅某經、張某言、劉某祥四人組織、領導以「純資本運作」、「自願連鎖經營業」、「1040工程」等為名的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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