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10月28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純資本運作」為名,在南寧青秀區仙葫開發區開展傳銷活動,三名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管理職務,其行為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傑、舒某清、曾某培從2018年開始,陸續在南寧市青秀區仙葫開發區以交錢申購虛擬份額的形式參加以「純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該組織要求參加者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並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係,上線人員依照其層級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人數及申購份額數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該組織以「家庭」為單位開展非法傳銷活動,被告人唐某傑是能力總管,舒某清是邀約總管,曾某培是自律配合總管,對傳銷「家庭」進行組織、管理,對傳銷隊伍的發展壯大起到組織、領導作用。被告人唐某傑、舒某清、曾某培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唐某傑處扣押了華為REDMI手機一臺、蘋果牌平板電腦一臺、紙質傳銷資料一批;從被告人舒某清處扣押了OPPOR17手機一臺;從被告人曾某培處扣押了OPPOR9S手機一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傑、舒某清、曾某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傑、舒某清、曾某培自願認罪認罰,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唐某傑、舒某清、曾某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唐一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舒志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曾垂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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