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製圖/李曉軍
看著別人開個電鍍小作坊挺賺錢,張建春從老家來到江蘇省崑山市,在崑山市玉山鎮租用是一所民房也開了個小電鍍廠,並從2014年2月7日開始生產。讓張建春沒有想到的是,他的小電鍍廠僅僅開了七天,就連人帶廠全部被「處理」——張建春本人因為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非法小廠子被依法取締。
更讓張建春覺得冤枉的是,就「這麼點事」,還被崑山市檢察院與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一起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中華環保聯合會有關負責人3月30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最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要求張建春支付汙染場地修復費用等15萬多元。
據崑山市檢察院介紹,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間,張建春在崑山市玉山鎮成明路68-2廠房內非法電鍍,將含有重金屬鉻、鉛等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對於張建春電鍍廠所排放的廢水,崑山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顯示,其排放的廢水中,重金屬六價鉻、總鉻和鉛的含量分別超過國家標準3000餘倍、800餘倍和5.4倍。
獲知了此情況後,崑山市檢察院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認為張建春的行為已經構成汙染環境罪。2014年8月13日,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建春犯有汙染環境罪。
經過審理,2014年11月28日,崑山市法院認定張建春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判處張建春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張建春汙染環境,人雖然被判刑了,但是其違法生產所給環境造成的損害也應該由他來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鑑於此,2015年7月,中華環保聯合會向崑山市中級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張建春賠償場地汙染修復費用10.66萬元、支付場地調查費用(含檢測費)3.96萬元和原告律師費1萬元等共計15.6萬元。
崑山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方也參與了訴訟。
經過三次開庭審理,中華環保聯合會的4項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法院支持,崑山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張建春支付場地汙染修復費、調查費等共計15.6萬餘元。
在崑山市中級法院,《法制日報》記者曾採訪張建春。「僅生產了7天,有的人生產幾年都沒事。」在張建春看來,他太冤枉了,另一個讓他不能接受的就是修復費用,他認為過高。
吳榮良是此案的公益律師,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本案標的不大,案情也不複雜。「張建春本人對其違法排汙的行為沒有異議。」吳榮良說,爭議的焦點是汙染場地修復費用的確定以及汙染場地調查費用包括檢測費用以及公益訴訟的律師費。
吳榮良表示,對於這三個爭議問題,崑山市中級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本案所涉的環境修複方案及費用,必須能夠保證受到汙染的場地得到完全修復。」吳榮良透露,為了確保公平和公證,崑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依法傳喚原被告就汙染場地修復費用進行競價。
對於汙染場地調查費用(含檢測費用)和律師費是否應當由被告承擔,吳榮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鑑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吳榮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是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蘇州市中級法院受理的首個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崑山市檢察院與中華環保聯合會合作的首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中華環保聯合會有關負責人說,在這起案件中,張建春違法生產時間不長,既被判刑又被罰款,表面上看,好像有點冤枉,但是,「看一下他排放廢水超標程度就覺得所有的處罰都不過分」。
吳榮良也認為,張建春案件對此前一段時間,崑山市非法電鍍嚴重汙染環境問題也是一種嚴重警告。「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他說。(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