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南法院對一起銷售偽劣產品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單位青島某餐飲公司、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等因將已過保質期的乳製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分別被判處罰金、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期。
2015年至2018年,被告單位青島某餐飲公司從美國進口優格酸奶粉(保質期為一年)並對外銷售。為給公司謀取非法利益,2016年至2018年8月案發,該公司總經理被告人王某指使倉庫管理人員被告人郭某、田某、付某將過期進口優格酸奶粉塗改成未過期產品對外銷售。其中,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該公司將塗改生產日期的上述過期產品銷售給青島各區市及廣州、天津、長沙、成都、杭州、濟南、煙臺等全國多地的加盟或直營店,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6萬餘元。上述被告人後被查獲,繳獲過期進口優格酸奶粉2千餘袋(每袋訂單明細售價約為人民幣165元至199元不等)及噴碼機等作案工具。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青島某餐飲公司將已過保質期的乳製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6萬餘元,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對該某餐飲公司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某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組織、指揮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塗改已過期乳製品的生產日期並對外銷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官說法】該餐飲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