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醫生
寫於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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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查閱歷史檔案時,發現一份檔案號為B23-4-808-36的「上海市人事局發給JW區人民政府人事科的復函」,這是一份上海市JW醫院為W醫生申請「烈性傳染病及放射性工作人員」臨時津貼的函件,其中,申請正文有手寫「我伲意見從XX年XX月開始給每月30個工資分」字樣,出報時間為「五四年二月」。
我對這份檔案中出現的「工資分」發生興趣,因為曾經在父輩口中聽到過「折實單位」,從來沒有聽說過「工資分」這個說法。於是,便去查閱相關史料。
工資分亦稱「工薪分」,是建國初期計發工資時所採用,以一定種類和數量的實物為計算基礎,用貨幣表示的工資計算單位。最早始於東北等地,以後各地在實行中,名稱、實物種類與數量不盡相同,如北京用「工資米」,天津用「小米」等等。1950年9月,全國工資改革準備會以後,統一採用「工資分」的做法。
當時,一個工資分所包含的實物種類和數量為:糧0.8市斤,布0.2市尺,油0.05市斤,鹽0.02市斤,煤2.0市斤。價格採用當地國營零售商店的零售價,各地區工資分的單價,由當地主管機關定期(按月、半月或日)統一公布。直到1956年全國工資改革時,才廢除了「工資分」制。
從以上工資分的實物折算,30個工資分的臨時津貼,可以買到糧24市斤,布6市尺,油1.5市斤,鹽0.6市斤,煤60市斤。如果以糧食計算,折算成1956年大米的市場價格0.06元一市斤,約合1.44元,折算成現在的大米市場價格3.5元一市斤,約合84元。而上世紀80年代醫院的「傳染病及放射性工作人員」營養補貼為6元,可以訂一個月的牛奶,大米市場價格0.15元一市斤,約合3.6元。這只是糧食的價格,如果全部加起來,1954年30個工資分的臨時補貼不算少。
從父輩口中聽到的「折實單位」,是他們那一代人閒聊時述說的,從當年在北方解放區以及「南下」到蘇州華東革大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以「折實單位」計算,1954年搬遷到上海復旦大學以後才折算成貨幣工資。
查相關史料,「折實單位」是新中國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實行的,1949年春首先在天津實行,以後逐步推廣到京、滬、漢、寧、蘇、杭等地。也是以一定種類和數量的實物價格總額,組成保值計價單位。
當時物價上漲、幣值不穩,為保證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受影響,由人民銀行每日公布折實單位的價格。各地組成折實單位的實物和數量不完全一樣,但都是以當地的人民生活必需品為依據。
比如,天津的折實單位由一斤通粉、一斤玉米油、一尺五幅布組成,上海的折實單位由中等白粳米一升、12磅龍頭細布一尺、生油一兩及煤球一斤組成,分別按其前一日(天津為前五日)的市場價格計算折實牌價。
折實單位的應用範圍開始只限於儲蓄,不久推廣到工資、房租、放款和公債等方面,到1954年底,「折實單位」被取消。
按照上海的折實單位計算,當時的中等白粳米一升為0.12元,如果30個折實單位,則為約合3.6元,而且它的組成、數量均不同於「工資分」,可見,這兩種工資單位屬於兩個不同的計算體系,存在的時間長度也不相同。
從以上史料來看,「工資分」與「折實單位」這兩種工資發放辦法,當年曾經並存。此外,1949年以前,在北方老解放區,也曾經對學校的教師,以發放實物的方法發工資(稱「供給制」),比如:小米、麵粉、柴火、香菸等等。
通過對相關史料的了解,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採用「工資分」、「折實單位」、「供給制」等這些做法,作為一定範圍內處理經濟關係的一種計算手段,確實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