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例: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7.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1.性病、麻瘋病和愛滋病患者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C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釣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溼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標準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1993年2月17日頒布的"關於發布《血站基本標準》的通知書"(衛醫發[1993]第2號)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