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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榆 實習記者:葛明寧
10月7日,光大證券發布公告稱,對於9月30日「光大烏龍指」民事賠償案一審判決,公司將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張曉捷等8人分別起訴光大證券涉及「816 事件」民事賠償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其中,六起案件的一審判決共計判光大證券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29.6124萬元,兩起案件的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光大烏龍指」發生於2013年8月16日,當日11時05分,由於電腦程式錯誤,光大證券自營部門以72.7億元買盤湧進A股市場,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在內的近五六十隻權重股瞬間漲停。通過午間的決策會議,光大證券於當日下午做了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賣出180ETF及50ETF等回補交易。
9月30日一審宣判,法庭表示:支持在當日下午開盤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對外發布公告期間,投資者購買與光大對衝行為相關的股指期貨合約、ETF基金及其對應個股而產生的損失相關的賠償;而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根據法庭宣判,相關賠償僅限於投資人於上述內幕交易時間段內的所有反向交易,不支持與光大當日上午錯單交易同時發生的投資行為相關的賠償請求。賠償額度的計算方法為,將投資人買入相關股指期貨合約、證券衍生品及特定證券的價格減去「基準價格」形成的差額,乘以交易的具體數量,以此作為投資人的損失額。相關股指期貨的基準價格為「烏龍指」事件發生後三個交易日(含8月16日)的價格;ETF基金及其對應個股的基準價格為時間發生後十個交易日(不含8月16日)的價格。
對於原被告雙方此前存在爭議的「內幕交易」申辯,上海市二中院表示,根據證監會當年11月1日開具的處罰決定書,光大證券當日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光大證券當時也未對此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請求。另外,上海市二中院特別指出,對衝交易負責人楊劍波不服處罰起訴證監會已經敗訴、證監會亦對當日中午否認「烏龍指」傳聞的董秘梅鍵作出處罰決定等等,都可以說明光大證券當日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而外界所關注的因果關係認定方面,上海市二中院表示,光大證券公司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係。此外,光大證券沒有在錯單交易後「立即」發布公告,會「在極大程度上影響市場價格的真實性」。因此,光大證券需為沒有及時發布信息負民事賠償責任。
另有52起類似案件仍在等待上海市二中院給出判決結果。此外,今年7月,曾有投資者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訴光大證券的同時,將上交所及中金所一併告上法庭,直指後者未盡到監督義務,一中院尚未對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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