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在線方式一審公開宣判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對唐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被告人唐某甲實際控制楊某、王某等人的證券帳戶;被告人唐某乙實際控制蘇某、張某等人的證券帳戶。
其間,被告人唐某甲夥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並在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關聯時間內,唐某甲、唐某乙控制帳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0餘萬元。其中,唐某甲控制帳戶組違法所得2440萬餘元,唐某乙控制帳戶組違法所得140萬餘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情況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與唐某丙的行為均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唐某丙屬於情節嚴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動到案,且到案後均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故認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唐某甲在審理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繳操縱證券市場全部違法所得及預繳全部罰金,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和各名被告人的具體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