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新員工不喝領導敬酒被打耳光一事引發熱議。
8月24日,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發布一則《說明》稱,經核實,員工楊某反映的中關村支行營業部某領導及該支行個別員工在私下非公款聚餐中,確係存在因酒後失態而對楊某做出言語及行為失當等舉動。
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在《說明》中也公布了相關處罰:對扇耳光的領導董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扣罰2個季度績效工資;對支行負責人羅某給予警告處分,扣罰1個季度績效工資。
網友:強行灌酒也是職場霸凌!
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不受法律幹涉。但是因共同飲酒的行為而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侵害賠償責任是存在的。當飲酒者因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狀態而導致其人身或財產存在遭受損害的危險時,同桌飲酒者負有對其的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不履行,將可能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