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店女子宋某(化名)與劉某某(化名)於2018年12月通過網絡相識,此後兩人多次相約見面吃飯,但均未發生性關係…
然而,相識1年半後,2020年5月27日中午,劉某某主動約宋某在大連普蘭店見面,隨後二人在飯店一同吃飯並飲酒,晚飯後,劉某某與宋某乘坐計程車從普蘭店到達劉某某位於西崗區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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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著酒勁,劉某某提出要與宋某發生性關係,但遭到對方拒絕並提出要離開,劉某某不依不饒欲「霸王硬上弓」,現將自己的衣服脫光,又使用暴力強行將宋某摁倒在床上將其衣服脫光壓在身下,因宋某激烈反抗,劉某某多次欲行不軌未能得逞。
2020年5月28日凌晨4時,驚魂未定的宋某借上廁所為由,進入到衛生間通過窗戶向外大聲呼救,隨後轄區民警趕到後將宋某解救,而此時劉某某已逃離現場。法網恢恢,很快劉某某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年6月8日,劉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庭審中,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劉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近日,大連新青年從法院獲悉,劉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來源:大連市中院 大連新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