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亮和李芳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是兩人分別在不同的城市工作。為表達愛意與思念,張亮在2020年七夕前夕(8月24日)將禮物通過C快遞公司寄往南京,並標明李芳收。不曾想,禮物和驚喜卻沒有按時送達,李芳一直沒有收到快遞。於是便去找C快遞公司詢問情況,但C公司快遞員不承認丟失快遞,
稱其將貨物送至李芳公司的門衛收發室,並用快遞公司通訊APP「小掌通訊」向李芳的手機號碼發送信息「你好,有快遞給你放在門口快遞存放處了」。後快遞員回到站點自行掃碼確認該快遞已送達。而李芳表示
收發室不允許放置私人快遞,且自己從未收到過簡訊。雙方協調不成,李芳將C快遞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C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
C快遞公司的快遞員發簡訊通知收貨人李芳快遞放在門口存放處,但其未取得收貨人李芳的肯定回復,因此,不能證明通知到收貨人。而單號查詢信息中「快遞已送達」是快遞員自行掃碼確認,也不能證明實際已送達。綜上可知,C快遞公司未能證明快件已送達,投遞程序有瑕疵,故判決C快遞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快遞員,在貨物到達後,快遞員應
通知收件人並當面送達。如果無法當面送達,則應
簡訊溝通,確認貨物送達。但應當注意的是,同樣是快遞員用簡訊溝通送達貨物,
快遞員如何與收件人進行溝通,可能會影響到快遞丟失後的責任分擔,以下兩個簡訊為例:❶
因快遞員未取得收貨人肯定的回覆,不能證明通知到收貨人,一旦貨物滅失,快遞公司就會
因未能證明快件已送達,投遞程序有瑕疵,而承擔快遞丟失後的賠償責任。❷ 因為是
收件人自己指明快遞員將快遞放在門口,即能證明快遞員已實際送達,此時快遞再丟失,該損失即由發件人自己承擔。
【法條連結】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從本案的訴訟與判決情況來看,放置快遞的收發室並沒有承擔快遞丟失的責任。那是不是收發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承擔對快遞丟失的責任呢?對於收發室的責任承擔問題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如果收件人指定將快件存放於收發室,收發室不允許快遞存放的,快遞的滅失由收件人承擔責任。因為收發室不同意存放快遞,那麼收件人與收發室則不形成保管合同關係,快件滅失的責任由收件人自行承擔。
如果收發室允許快遞存放的,是否承擔責任要根據個案評判。但是,我們要知道的是,
收發室同意存放快件的,則收件人和收發室形成保管合同關係。因該保管為無償保管,如快件丟失,保管人除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快遞服務中,快遞員應當履行通知收件人並當面送達的義務,收件人應保留快遞單據,及時查收快遞,一旦發現快遞丟失,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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