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一天,我在某群聊天,某人說了一件事,我實在忘了是誰了,請對號入座告我一聲。
黑體字是那哥們說的。
他說有人投訴警察,領導讓他安撫一下。
我說因為啥投訴警察啊?
當時有個案件現場,警察拉了警戒帶,結果有人要強闖警戒帶,被民警阻止。
他現在到局裡投訴警察呵斥他。
真是慣的,你強闖警戒線,已經是違法,還指望警察跟你和顏悅色嗎?
現在領導讓我安撫他,我跟他聊啥啊?
闖警戒線有處罰嗎?
好像有。
別好像,找找。
找到了,
《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這不就齊了嗎,把他找來取材料,把他依法拘留就好了。
領導就說安撫他,咋整?
好整,你把他找來,讓他自己手寫投訴材料,把《治安處罰法》翻到那一頁,放他邊上。
能行嗎?
試試唄。
第二天,
那人來了,我照你說的,讓他自己寫材料,把書放他邊上了。
然後呢?
他寫了沒兩行,就看到書了,然後把紙撕了,揣兜拿走了。
我問他咋不寫了,他說不投訴了。
事實證明,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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