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三次從他人處以遠低於市場採購價的價格購進「古井貢酒」、「口子窖」、「五糧液」、「洋河藍色經典」等品牌白酒,並安排其父親胡某甲收取假酒儲存在來安縣一倉庫內,供日後銷售。後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經營的菸酒經營部,以600元的價格銷售了1箱6瓶裝六年口子窖白酒。2017年9月25日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被告人胡某某的菸酒經營部及倉庫內查獲假冒6瓶裝六年口子窖白酒45箱、6瓶裝五年口子窖26箱、4瓶裝五年口子窖13箱、6瓶裝五糧液10箱、6瓶裝海之藍13箱、夢之藍42瓶、6瓶裝天之藍8箱、4瓶裝古井貢酒年份原漿五年59箱、4瓶裝古井貢酒獻禮17箱。以上白酒經相應的註冊商標使用人鑑定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對相應的白酒最低價格出具了價格證明,經計算以上涉案的不同品牌的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價值共計164660.76元人民幣。2017年10月23日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罪將案件移送至來安縣公安局偵查。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中銷售金額600元,未銷售金額164660.76,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中未銷售金額超過十五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屬於犯罪未遂,依法應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決定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來源:來安法院
整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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