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佔偉,又名李佔五、李佔武,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南省寶豐縣大營鎮小李莊39號。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0年1月20日被寶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平頂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高好民,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第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佔偉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軍停、史笑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佔偉及其辯護人高好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1992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已判決)預謀後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竄至平頂山市石龍區夏莊村西一公路上,強行攔截在此經過的運輸車輛,對被害人耿XX、苑XX、朱XX威脅後,搶劫現金1273元和黑色夾克衫一件。贓款贓物分獲已揮霍。(二)1992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李運輕、閆躍平、楊永傑(已判決)預謀後,分別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等作案工具,乘坐楊永傑駕駛的南京嘎斯牌汽車竄至魯山縣熊背鄉宿王店村附近一公路處,楊永傑將汽車橫放在公路上,強行將被害人趙XX、方XX駕駛的兩輛空載汽車攔住,五人把車門玻璃砸爛,毆打威脅被害人趙XX、方XX、齊XX、李XX、侯XX後搶走現金1170餘元。
贓款分獲已揮霍。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李XX的損傷為輕傷。(三)1992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李運輕、閆躍平預謀後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等作案工具竄至魯山縣熊背鄉宿王店村附近一公路上,強行搶劫一輛自西向東的運煤車,威脅車上被害人後搶劫現金100餘元。贓款分獲已揮霍。(四)1992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李運輕、閆躍平預謀後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等作案工具,竄至寶豐縣大營鎮境內石龍區至韓莊礦北公路上,攔截被害人丘XX、劉XX駕駛的兩輛運煤汽車,對兩被害人威脅後,搶走現金10元。贓款分獲已揮霍。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當庭出示、宣讀了被害人耿XX、苑XX、趙XX、方XX、齊XX、李XX、侯XX、劉XX等人的陳述,證人丘XX的證言,非同案被告人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楊永傑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佔偉的供述,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物證、書證等證據,並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李佔偉犯搶劫罪,同時認為被告人李佔偉夥同他人共同作案,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佔偉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定性均無異議。被告人李佔偉辯稱,其在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中並沒有搶到錢,其交給李聽儉的那十元錢是自己的錢。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佔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並認為其在長達十七年之久的潛逃過程中沒有重新犯罪,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1992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已判決)預謀後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竄至平頂山市石龍區夏莊村西一公路上,被告人李佔偉與李聽儉手持獵槍截住在此經過的運輸車輛,四人對被害人耿XX、苑XX、朱XX威脅後,搶劫現金1273元和黑色夾克衫一件。贓款贓物分獲已揮霍。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苑XX、耿XX陳述,1992年8月27日凌晨2點左右,二人與朱新懷開車行至西區夏莊村西公路下坡處時,被四人搶劫。攔路的兩人有20多歲,每人端一支單管獵槍,他們將車玻璃砸碎,把苑XX1000元錢和耿XX273元錢搶走,那個掂短槍的孩在駕駛室裡把耿文學黑色青裡布夾克衫拿走。後離開現場。他們帶了兩支單管獵槍,一支短槍,還有一把刀。
2、非同案被告人供述
(1)非同案被告人閆躍平(男,生於1971年9月9日,漢族,農民,寶豐縣大營鎮上李莊村人。因犯搶劫罪於1994年7月11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已執行)供述,1992年6月份,天都熱了,其與李運輕、李聽儉、李佔武在夏莊廟攔截一輛正南的空東風車,車上三人,搶了他們700多元。搶時其拿菜刀,李聽儉拿那把獵槍,李運輕也拿把菜刀。
(2)非同案被告人李運輕(男,生於1970年4月29日,漢族,農民,寶豐縣大營鎮上李莊村人。因犯搶劫罪於1994年7月11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已執行)供述,1992年八月份的時候,李聽儉對其說以後不讓魯義參加(搶劫)了,他在本村另找一個人。沒停幾天,李聽儉去其家說晚上弄事。這天晚上其吃罷晚飯到李聽儉家,閆躍平就到了,還有一個孩其不認識,李聽儉說他叫佔武。四人商量著去哪裡弄事,後來說去西區夏莊廟附近。四人在李聽儉家坐到11點左右,李聽儉拿獵槍,佔武也拿一個單管獵槍,其拿手槍,躍平拿菜刀,四人步行到西區夏莊廟附近(他們以前搶錢)的老地方。
四人等到二點多的時候,從南邊過來一輛帶掛拉煤車,聽儉讓其和躍平在前邊截車,聽儉和佔武在後站在路中間端槍指著車,車過來其和躍平沒有截住,聽儉和佔武把車截住了。車站住後佔武讓司機把大燈滅了,他說著就用槍砸大燈,還沒有砸住大燈,佔武不知怎麼著把槍給弄響了,槍是朝天響了也沒有打住人。聽儉把駕駛室裡三個人拉下去兩人,司機沒有拉下去,想著司機沒有錢就沒有拉他,其用手槍看著司機。他們三人在車下邊搜那二人的錢,搜完後走時其把車裡的一件黑色青裡夾克衫給拿啦。四人一塊回到聽儉家,其記不清是誰掏出的錢,數數是1000多元,錢平分了,其分的錢花了,搶的夾克衫給躍平了。
(3)非同案被告人李聽儉(男,生於1964年1月12日,漢族,農民,寶豐縣大營鎮小李莊村人。因犯搶劫罪於1994年7月11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已執行)供述,時間其記不清了,有一天晚上,李佔武、閆躍平、李運輕到其家,說去西區夏莊劫車。十來點鐘的時候,四人一塊步行走的。當晚,閆躍平拿運輕的手炮,運輕拿刀,其拿支獵槍,李佔武拿支獵槍,四人到夏莊廟附近,在路西邊等車。大約一點多鐘,南邊過來一輛車帶掛,因為車不停,躍平開槍把車門子玻璃打爛了,沒有打住人。這時車停住了,因為後邊車多,沒有多長時就停了五輛重車,四人都上車搜錢,搜完後就走了。在半路,各自把搜的錢掏出來,數數是900元,四人分了。當時在那輛重車上還劫一塊西鐵城手錶,其要了。其和佔武拿的都是單管獵槍。
3、被告人李佔偉供述,大概是1992年秋季的一天晚上,其到同村李聽儉家玩,李聽儉說去西區打架,並在他家拿了一支小土炮,就是自製的裝火藥和小鐵子的那種,其在他家拿的記不清是刀還是槍。兩人在村東頭碰見李運輕和閆躍平,記不清他倆誰拿了一支獵槍,其記不清是如何商量的。四人步行到西區夏莊村西邊的公路半坡處等車,到夜裡11點左右,從北向南過來一輛空車被截住,四人把駕駛室的三個人拉下車,把他們身上錢搶走,之後回到李聽儉家裡,錢平分了,其分280元錢。搶這輛車的時侯,還搶了一件黑色夾克,閆躍平穿走了。搶錢時具體其幹啥了記不清了。搶錢後工具都放李聽儉家了,當時大貨車上被搶的是三個男的。
(二)1992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李運輕、閆躍平、楊永傑(已判決)預謀後,分別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等作案工具,乘坐楊永傑駕駛的南京嘎斯牌汽車竄至魯山縣熊背鄉宿王店村附近一公路處,楊永傑將汽車橫放在公路上,強行將被害人趙XX、方XX駕駛的兩輛空載汽車攔住,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和搜身。李佔偉持刀威脅齊XX拿錢,齊XX被迫從車上拿出800元現金,李XX嫌少照齊鵬瑞背上扎一刀,並搜趙XX身。閆躍平從李XX身上搜出370餘元現金,楊永傑手持自製手槍將李XX、方XX擊傷,三人又從方XX身上搜走20餘元。贓款分獲已揮霍。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李建文的損傷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XX、齊XX陳述,1992年9月14日晚上二人與趙XX等人去魯山拉煤,二人乘坐方XX的車在後面,趙XX等人開另一輛車在前面。走到熊背三道彎上坡的地方,當時有1點鐘左右,前面有一輛嘎斯車調頭,趙XX的車停住了。李XX在後邊車中間坐,方XX開車,齊XX在右邊坐著。這時前邊過來一個孩,他左胳膊內夾把刀,有尺把長,右手拿只手電,到齊XX這邊的車門旁喊著開門,並讓他們掏錢。左邊又來了一個孩,手拿一隻槍,向司機方XX要錢。突然,有人在方XX這邊車門旁開了一槍,打住李XX脖子和方XX頭部,隨後三人被迫下車,並被搜身。李XX被搜走376.2元現金。後來,眾人把李XX送進魯山心科醫院,因為當時沒有帶很多錢,只在心科醫院住幾個小時,醫院取出三粒鋼砂,有綠豆大,李XX回新野後當天就住院了,經診斷後說脖子裡還有十一粒鋼砂,手術後取出五粒,現在還剩六粒。
截車的大概有五個人,去後邊車上三個人,前面車上還有兩個。他們當時帶有刀三把,土製手炮一支,雙管獵槍一支。搶劫的人開一輛淺藍色的南京嘎斯車,車廂後堵板上貼有兩張雙「喜」字。他們搶走前面車上800元,後面車上400元左右。
(2)被害人齊XX陳述,1992年9月15日夜,其與趙XX、方XX等人去魯山縣拉煤,在半路上李XX也乘上車了,其和趙XX、侯XX在頭輛車上,方XX和李XX、其四弟齊XX在第二輛車上。當車行至魯山熊北鄉三道彎處,路上有一輛嘎斯車調頭,把其車給堵住了。緊接著,嘎斯車上下來幾個人,拿著獵槍、手炮和菜刀、砍刀,拿砍刀那個孩把車燈和車門前的小三角玻璃給打爛了。其和侯XX被弄下車後,他們就要錢,其記不清是哪個孩打其要錢,還用刀放在其脖子上,說不給錢就砍死其,其就上車給他們拿錢,其先給一些錢,他嫌少,照其背上扎一刀,其又給他一些錢,把攜帶的800元都給了他。這時響了一槍,後來其看見他們在打方XX,他們把錢搶後就走了。
李XX脖子上被打一槍,一直流血,就把他送魯山心科醫院了。方XX頭上被鋼砂擦破了,不很重,其背上扎一刀也不重,二人就在魯山梁窪小診所簡單包紮。當晚其被搶走800元錢,李XX被搶走300多元,方XX被搶走20多元,趙XX一個小手電被搶了。當時其不知道是誰開的槍。搶的人大概有五六個,其看到他們拿一支獵槍,一支短手槍、有砍刀、切刀。
(3)被害人趙XX、侯XX陳述,證明了1992年9月15日晚上10點多,二人與齊XX等人在熊背鄉黃土嶺村三道灣北邊上坡處被五人持槍、刀攔路搶劫,李XX、方XX被槍擊傷,齊XX被刀扎傷,共被搶走現金1190餘元及一件上衣和一個手電筒,以及搶劫者使用器械、車輛等情況。
2、非同案被告人供述
(1)非同案被告人閆躍平供述,1992年9月15日,其與李聽儉、李運輕、李佔武、楊永傑(司機)開一輛嘎斯車說準備在公路上搶錢。後半夜的時候,他們在熊背麵粉廠東邊四五裡的一個坡上,用嘎斯車攔住往北的兩輛空貨車。李聽儉、李運輕、李佔武在頭輛車上搶,其和楊永傑在第二輛車上搶,從一中年男子褲子表袋裡掏出200多元下來其把錢給李運輕了。這次他們搶了900多元錢,每人分50元,剩下的錢李聽儉拿著,說將來做生意用。搶時李聽儉拿獵槍,楊永傑拿著那支手炮,其拿一把殺豬刀,李運輕、李佔武各拿一把砍刀。搶第一輛車時對方想反抗,楊永傑開槍打住他們了。
(2)非同案被告人李運輕供述,1992年年九月的一天下午,楊永傑開著他的嘎斯車去到其家對其說今黑弄事哩,其帶著楊永傑到李佔武家,閆躍平、李聽儉、李佔武都在,五人商量著去哪裡弄事,李佔武說去魯山九裡山,其他幾個不知道地方就同意了。走時弄了兩把菜刀、一把切刀、一支獵槍、一支手炮,這些東西都放在車裡了。五個人開著車到魯山熊背有一個山坡處,李聽儉說這個地方中。他們把車停住,這時有11點左右。後來路上過來車了,楊永傑開著堵車,把過來的兩輛車堵住後,閆躍平拿菜刀、其拿手炮就先下車了,閆躍平和李佔武不知道是誰把頭輛車的玻璃給砸爛了。
這時李聽儉也拿著獵槍下車了,楊永傑把其手裡的手炮要去和閆躍平、李佔武去後邊車了,其和李聽儉在頭輛。後來李佔武又過來把車上的人拉下車,李佔武就打著其中一人要錢,說不拿出來就用刀砍死他,其照這人打兩耳光,這個人就去車裡拿錢。這時後邊車裡響了一槍,這個人把錢給李佔武后,楊永傑從後邊過來說:「快走快走、打住人啦」。五個人坐上車,楊永傑開著車回到李佔武家。李佔武掏出700元錢,閆躍平掏200元。這次劫900元每人分50元,剩餘的錢說做生意用的。其分的錢花了。這次是李聽儉找的楊永傑。
(3)非同案被告人楊永傑(男,1970年3月7日生,寶豐縣大營鎮西古莊村人,因犯搶劫罪於1994年7月11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供述,1992年九月的一天下午,李聽儉和李佔武來找其,問車修好沒有,其說修好了。李佔武說修好了今黑出去吧,其說出去弄啥哩,李佔武說出去劫路。當時其嚇了一跳,但由於有外帳,其猶豫一會說中。而後李佔武讓其把車開到上李莊找李運輕。其見李運輕後對他說李聽儉讓他去哩,其沒有說劫路的事,李運輕說中,他們把槍、手炮,刀都拿上車了,幾把刀其不清楚,槍是獵槍,加完油就開著車直接就去魯山了。
李聽儉說去魯山劫路,具體什麼地方他也沒有說,其開著車過四崗一直開到一個山坡處李聽儉說把車停這裡,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地方,後來知道是宿王店。車停下時大約十點左右,路是東西路山坡是在西邊,其車頭朝東在路北邊停,其和李聽儉在駕駛室,他們仨人都下車了。後來從東邊過來兩輛車,李聽儉說堵住他,其就開著把車調個車頭朝西,這時已經把那兩輛車給堵住了,李聽儉拿長槍就下車了,其隨後下車。李聽儉和李運輕在前邊車處,其把李運輕手中的手炮要過來往後邊車去了。
其站在後邊司機這邊的車門子腳踏板上,閆躍平拿刀、李佔武拿刀在其對面車門子處拉車上的人,後邊車上三人,他倆搜錢,其用手炮敲司機的頭,這時手炮走火了,其估計著打住中間坐那人身上了。其這時下來車,就給他們說快點走,其開著車走了。回去後去李佔武家了,在那兒他們數的錢,聽李聽儉說有六七百元,其分50元錢,剩餘的錢聽儉拿著,具體弄啥也不知道,其分的錢花了。其開的車是南京嘎斯134。當晚是李佔武和閆躍平他倆弄的錢,每人弄多少其不清楚。作案的前幾天其老表結婚用他的車,在車後貼過喜字。
(4)非同案被告人李聽儉供述,1992年八九月份,李佔武給楊永傑說劫車的事,楊永傑經常去魯山那邊賣煤,知道那些地方好劫路,當時說這事的時候,其也在場,其當時沒有啥事。跟楊永傑商量好後,有一天下午,其與閆躍平、李運輕、李佔武、楊永傑五個人,其帶一支單獵槍,李運輕帶一支手炮,他們幾個帶的是刀,楊永傑開著車去魯山了。後來,其也不知道是到什麼地方車停住了,大概有十來點。後來過來一輛車,楊永傑把車調個頭堵住了那輛車,車停住後,楊永傑拿著李運輕的手炮,他們幾個拿刀,其拿著獵槍在嘎斯車駕駛室裡沒有下去,他四個人去了。停了一會兒,李運輕過來問其要獵槍,他說司機想動手,楊永傑開一槍,其沒有給李運輕獵槍。楊永傑一會兒過來發動車,他們幾個坐上車就回來了。先到李佔武家,他們幾個誰弄的錢,其不知道,李佔武和閆躍平數的錢,其記得是800元,這錢每人分50元,剩餘的錢第二次去魯山都花了。
3、被告人李佔偉供述,在第一次搶錢後約20天左右的一天,其和李聽儉見到大營鎮西古莊村的楊永傑,李聽儉具體和楊永傑咋商量的其記不清了。停有兩天的一天下午,其與李運輕、閆躍平到李聽儉家,其去的時候從家拿了一把菜刀,楊永傑開著他的嘎斯車也到了,幾個人商量開著車上公路遇住機會搶劫車。之後就轉到魯山縣城南約20公裡處,事後才知道那是熊背,在那公路的上坡處,楊永傑把車橫到公路中間,當時其拿的菜刀、李運輕和閆躍平也拿的刀,楊永傑拿的小土炮,李聽儉拿的獵槍。這時從南邊過來兩輛空車,五人就對這兩輛車進行搶劫,先截住一輛車上去搶錢,其也搜了他們的身,搜沒搜出錢其記不清了。在搶的過程中,楊永傑開槍了,把這兩輛車上的錢搶走後,楊永傑開車就往回跑,在路上,楊永傑說那人想反抗,他就開槍了。車到其村後人都去其家了。這次搶錢的工具都放其家了。
當時他們上到第輛一車搶錢時,同時有人上到第二輛車搶錢。楊永傑開的的車是南京產嘎斯貨車,灰青色的,沒有車牌照。被搶的兩輛車其覺得坐有五六個人,是外地車。
4、河南省新野縣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書,記載顯示:李建文頸部左側的損傷系輕傷。
(三)1992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李運輕、閆躍平預謀後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等作案工具竄至魯山縣熊背鄉宿王店村附近一公路上,李運輕手持獵槍,李佔偉手持自製手槍,李聽儉、閆躍平各持一把菜刀,強行攔截一輛自西向東的運煤車,威脅車上被害人後搶劫現金100餘元。贓款分獲已揮霍。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非同案被告人供述
(1)非同案被告人閆躍平供述,1992年9月25日五人(其與李聽儉、李運輕、李佔五、楊永傑)又跑到熊背那個坡上,楊永傑在車上等,其四人下去了。也沒有攔住車,等他們回來,楊永傑和車不見了,他們在附近坡上等了兩天也沒有見他回來。9月27日夜,四人又在原處攔截一輛正南的拉煤東風車,車上二人,其從貨主身上掏出101元錢。搶時李聽儉拿一把砍刀,李運輕持那把獵槍,李佔武持那把手炮,其拿一把菜刀。錢回來時路上花了。
(2)非同案被告人李運輕供述,1992年9月後半月的一天,李聽儉去其家,讓其給閆躍平說晚上弄事。他走後當天下午其到閆躍平家,對閆躍平說晚上弄事。後來其又到李佔武家,李聽儉、閆躍平、楊永傑都在,就商量還是去魯山熊背上次去過的地方。說後他們就帶著獵槍、手炮、菜刀和火藥,楊永傑開著車,在大營街李聽儉和李佔武又買了一個青色大包、二把砍刀,之後把槍和刀都放在大包裡。車開到梁窪吃過晚飯之後,他們就到上次劫車的地方,其和李聽儉、閆躍平、李佔武下車,把大包拿了下來。
李聽儉讓楊永傑開車到回家的路上,他們弄完事過去。楊永傑開車走後,四人等很長時間也沒有劫住車,後來找楊永傑也沒有找到,四人就在山坡上過了一夜,又等了兩天,也沒有見楊永傑。到夜裡一點多的時候,四人在原來劫車的地方,站在路中間,李聽儉端著槍,其拿手炮,閆躍平、李佔武掂著刀,劫住一輛拉煤東風帶掛車,閆躍平在駕駛室搜的錢,之後四人把獵槍和手炮、大包放在山坡上,坐火車回去了。閆躍平說他搜100元錢,這錢沒有分,在回來的路上花了。
(3)非同案被告人楊永傑供述,上次搶錢後一天下午,李佔武去其家,說今黑還去魯山熊背上次劫車的地方去劫車哩,其說可是中。其開著車去到李佔武家,李聽儉、李佔武、李運輕、閆躍平都在。天快黑時,五個人在大營街吃罷晚飯又到李佔武家,把獵槍、手炮、砍刀、菜刀都拿著就開車去魯山熊背宿王店上次劫車的地方。到那裡10來點左右,其把車停住,李聽儉讓其把車開到宿王店等著,其就開車拐回去了。劫車的地方在宿王店東南方向有一裡多地,其在宿王店等有半個小時左右,被魯山熊背派出所公安人員抓住了。
(4)非同案被告人李聽儉供述,(在魯山搶劫後)又過了十幾天,楊永傑開著車,五個人一塊又去魯山那個地方劫車。當時帶一支獵槍、一支手炮、兩把砍刀和菜刀,其現在記不清和誰一塊在大營街上買一個大青包。幾個人坐車到第一次劫車的地方,已經十來點鐘了,楊永傑說這次把車藏起來,要不光發現,他開車藏哪裡其不知道。四個人在山上睡一夜,也沒有截住車。第二天閆躍平去前邊莊上找楊永傑沒有找著,又在那裡轉了兩天沒有等著楊永傑。第三天夜裡,就是在上次劫車的地方,四人人劫一輛解放重車,這次其拿一把切刀、兩管火藥,李運輕拿著獵槍,閆躍平拿著手炮,李佔武拿一把砍刀。這次沒有打傷人。當時其在山坡上,他們怎麼劫的車其不知道。共搶一百元錢,這錢幾個人花了。
2、被告人李佔偉供述,在第二次搶劫後有十天左右,其和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楊永傑商量後,楊永傑開著嘎斯車,把第二次作案的工具從其家拿出放到車上,又去魯山縣城熊背第二次作案的地方準備再劫路。不知誰說車不敢再在這放了,楊永傑就把車開走了。因楊永傑沒有再和其四人見面,其四人也沒有劫住車,在附近的山坡上等兩天也沒有見到楊永傑。第三天夜裡,四個人在第二次搶劫的地段又劫了一輛拉煤重車,當時其拿的土炮,閆躍平搜的身,搶了有100多元錢,李運輕、李聽儉當時拿的啥其記不清了,搶的錢幾個人花了。
(四)1992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佔偉夥同李聽儉、李運輕、閆躍平預謀後攜帶獵槍、自製手槍、菜刀等作案工具,竄至寶豐縣大營鎮境內石龍區至韓莊礦北公路上,攔截被害人劉XX駕駛的運煤汽車,對其威脅後,搶走現金10元。贓款分獲已揮霍。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XX陳述,1992年9月30日左右,其與丘XX在韓莊老君廟王村煤礦拉煤回來,丘XX的車在前面,其車在後面。當行至韓莊北向東過小橋不遠處時,路兩邊各站一個孩,到車門兩邊。其開著車,車上有其副司機和貨主,那兩個孩讓其開車門,其不開,其這邊站的那個孩把車門上的玻璃砸了,其南邊車門上那個孩下車去丘XX的車上去了。其這邊那個孩把車門砸爛後用一支好像是手炮指住其頭要錢,說不給錢就打死他,其從口袋裡掏出10元錢,此時東邊有警車,那孩把錢要過去後就跑了。
2、證人丘XX證言,1992年9月30日12點左右,其與劉XX各開一輛車在韓莊老君廟王村煤礦拉煤返回。車行到韓莊北邊過小橋沒多遠上坡時,其正準備換檔,有一個孩把車門打開進到駕駛室裡,他說去大營哩,其和車主坐著也不敢吭聲。其車還沒有開上坡,對面過來了一輛警車在追一輛摩託車,其把車停下後那孩就下車了。等警車走後,那個孩不知道從什麼地方出來又坐到車裡,後來車開到北工地北邊,警察截車哩,其就把車停下,那孩走了。不久劉XX的車也來了,說他剛才在南上坡處被人將車玻璃砸爛,搶走10元錢,對警察說後就走了。
3、非同案被告人供述
(1)非同案被告人閆躍平供述,(9月27日在魯山搶劫)又過兩、三天的一個晚上,其與李佔武、李運輕、李聽儉在七井車隊對門攔截一輛拉煤的貨車,李運輕從一人身上搶60多元,搶時,李佔武、李聽儉各拿一把殺豬刀,錢四人花了。
(2)非同案被告人李運輕供述,1992年9月底,四個人商量著劫點錢去拿熊背山坡上放的槍刀,錢作路費。有一天晚上,其到李佔武家,他們三人都在,四人商量著去二礦七井處劫車。大約12點的時候,李佔武拿手炮,閆躍平拿菜刀和手電,李聽儉拿菜刀,其什麼也沒有拿,到二礦七井處時可能1點左右。就在小橋東邊二、三十步的地方,沒有停多長時間西南過來一輛拉煤車帶掛,這輛車過來後,李佔武和閆躍平他倆劫的,李佔武把車門子玻璃砸爛,他倆坐車裡正東走了。
停有20多分鐘閆躍平自己拐回來,又停有一兩個小時從西南邊又過來一輛拉煤車,三個人把車劫住,李聽儉和閆躍平把車門子打開,把那個人拉下車搜身後,李聽儉又在駕駛室裡搜,其把司機上衣左邊衣兜的錢掏出來了,李聽儉在駕駛室裡拿一套盒裝套管和一個小包一件工作服,三人搜完身後就回去先到李佔武家。其掏錢數數是50元,李佔武交出10元。這錢也沒有分李聽儉拿著,套管一盒李聽儉要,小包閆躍平扔了,工作服扔李佔武家了。
3、被告人李佔偉供述,在第三次搶錢後的四、五天左右,其和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帶著槍和刀到大營鎮韓莊礦七井東邊公路的半坡處劫住兩輛拉煤車,其強行上到其中一輛拉煤車上,讓車停住,車不停。其當時拿了一支小土炮,正想強行對這輛車搶劫時,看見前方有一輛警車,其害怕就下車跑了,找不著他們三人就回家了。到家後可長時間,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到其家,其掏出10元錢給李聽儉,說就搶了10塊錢,李聽儉聽後笑笑就把錢裝他口袋了。其這次沒有搶住錢,李聽儉問其,其愛面子說搶了10元錢。
本案還有下列證據證實相關情節:
1、戶籍證明及照片,記載了被告人李佔偉的身份情況。
2、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平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了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楊永傑夥同被告人李佔偉搶劫的上述犯罪事實。
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4)豫法刑二上字第331號刑事裁定書,駁回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的上訴,維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平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核准李聽儉、閆躍平、李運輕死刑。
4、公安機關出具的調查報告、說明、發破案報告,證實了該案的偵破過程及被告人和其非同案共犯的歸案情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提取筆錄、領條,證實了本案被告人及其非同案共犯作案工具、劫得贓物的提取和發還情況。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佔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公訴機關指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李佔偉稱其在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中沒有搶到錢,那10元錢是自己的錢之意見,經查,被害人陳述與非同案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證實該10元錢系李佔偉所搶,故其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佔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之意見,經查,被告人李佔偉在上述四起搶劫犯罪中事先參與預謀,實施搶劫中三次持槍、一次持刀,行為積極主動,依法應認定為主犯,故所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佔偉在長達十七年之久的潛逃過程中沒有重新犯罪,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之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佔偉作案後長期潛逃不歸案,後自認為無事後才返回家中被抓獲,恰恰反映了其對自己行為沒有悔罪之意,故所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李佔偉夥同他人在短時間內多次持槍實施搶劫,並造成一人輕傷,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十分嚴重,且作案後不思悔改,在外潛逃十七年之久,依法應予嚴懲。但鑑於其歸案後能委託其親屬主動交納罰金,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故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佔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