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耒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功春,綽號「春仔」,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家住耒陽市大和圩鄉群陽村8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謝揚勝,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陽周兵,曾用名「陽釗兵」,綽號「兵幹」,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8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陽蔣保,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8組,系被告人陽周兵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鄧亞生,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陳杰,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4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陳衛仁,男, 1966年8月2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4組,系被告人陳杰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謝金成,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鄧吉歡,綽號「關裡」,男, 1995年11月24日出生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家住耒陽市公平鎮橫衝村3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鄧辛龍,男, 1971年9月13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公平鎮橫衝村3組。系被告人鄧吉歡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謝勇,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袁訓雄,綽號「矮拐」,男,1995年8年26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餘慶鄉三順村3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袁東桂,男, 1969年11月8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耒陽市餘慶鄉三順村3組 ,系被告人袁訓雄的父親。
辯護人資騰飛,湖南丹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雯甜,綽號「聰聰」,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初中文化, 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蔡子池街道辦事處皂豐村18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劉小容,女, 1976年 11年8日1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蔡子池街道辦事處皂豐村18組 ,系被告人李雯甜的母親。
辯護人李翔蘭,湖南惠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陸金領,綽號「高幹」,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大市鄉明星村6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陸祥根,男, 1970年3年3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大市鄉明星村6組,系被告人陸金領的父親。
辯護人資運冬,湖南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利彤,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大市鄉老屋坪村5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舒訓英,女,1973年7年2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大市鄉老屋坪村5組,系被告人劉利彤的母親。
指定辯護人曹文成,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湘耒檢刑訴[2011]第18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陳偉、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搶劫罪,於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8月3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均不滿18周歲)。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茹紅勝,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陳偉(庭審後公訴機關已撤訴)、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法定代理人陳衛仁、陽蔣保、鄧辛龍、陳小風、袁東桂、劉小容、陸祥根、舒訓英,辯護人謝金成、鄧亞生、謝揚勝、謝勇、伍麗娟、資騰飛、李翔蘭、資運冬、曹文成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 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陳偉、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在許志鵬(在逃)的糾集下,採取時分時合的方式,在耒陽市城區搶劫作案7次,搶劫現金 480元、三星牌等各種品牌手機 11部、步步高學習機1部。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年10月30日凌晨1時許,許志鵬(在逃)提議去搶劫搞點錢用,被告人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在逃)等人表示同意。後在許志鵬的安排下,許志鵬、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五人持刀、仿真塑料手槍從耒陽市德泰隆路附近租乘蔡海軍的的士車,逼迫蔡海軍將的士車開到耒陽市聶州老電廠附近後,被告人陸金領拿出仿真手槍對住司機,被告人陳杰、劉功春、陸金領和謝斌等人從後排用刀架在司機脖子上,許志鵬乘機拔掉的士車鑰匙,威脅司機將身上的錢拿出來。蔡海軍拿出200多元錢交給陸金領後,許志鵬等人又從蔡海軍身上搜走一臺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機。後許志鵬、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逃離了現場,許志鵬在逃跑途中將的士車鑰匙扔掉了。被搶手機後由謝斌當掉(該手機暫時無法查清去向,未作價值鑑定),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2、2010年11月16日13時許,被告人陽周兵、袁訓雄、和謝斌等人竄至耒陽市蔡子池中學新校門口,見金卉途經該地,被告人陽周兵、袁訓雄和謝斌將金卉帶至旁邊一巷子裡,然後謝斌拿出砍刀威脅金卉,袁訓雄從金卉身上搜走80餘元人民幣和一臺金鵬牌手機,後三人逃走。被搶手機(該手機未作價值鑑定)被陽周兵以20元的價格賣掉。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3、2010年11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陳杰、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陽周兵等人竄至耒陽市金盆巷附近,以認人為由,持刀將途經該處的蔡子池中學學生周潮、賀佐倡及另外幾名初一的學生(未查清身份)攔住,強行帶至苗苗幼兒園旁的巷子裡,陳杰、劉功春等人持刀威脅周潮、賀佐倡等人成一字形站好,然後對周潮、賀佐倡等人搜身。後陳杰、劉功春等人從周潮身上搜走10多元人民幣、步步高學習機一臺、特步牌夾克一套,從賀佐倡身上搜走手錶一塊,從初一學生身上搜走手機三臺,還用菸頭燙傷周潮、賀佐倡的手(未作法醫鑑定),後陳杰、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陽周兵等人用皮帶、鞋帶將周潮、賀佐倡等人捆手後逃離現場。
4、2010年11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劉功春、陳杰、陽周兵、付求君及付求君的兩個朋友(三人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竄至耒陽市五一廣場地下商場附近,看見肖斌、曹亮、羅琦三人途經該地,付求君的兩個朋友就在旁邊望風,陳杰、劉功春各拿出一把刀威脅肖斌、曹亮、羅琦三人蹲下,陳杰用刀砍曹亮的腳,劉功春、陳杰、陽周兵、付求君四人對肖斌、曹亮、羅琦三人搜身,陽周兵共搜走60元人民幣,劉功春共搜走一臺諾基亞滑蓋手機,陳杰共搜出一臺諾基亞直板手機(被搶物品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後劉功春、陳杰、陽周兵、付求君等人逃離了現場。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5、2010年11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與陳偉和資道飛、李勇(兩人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等人因沒錢用了便商議決定一起去「搞」點錢來花(意思是搶劫)。後陳偉、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沿耒陽市城北路尋找作案目標至巴黎之夜附近時,遇謝任波、李奇擎途經該地,劉功春先扯住謝任波、李奇擎,陳偉、陳杰、陽周兵、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衝上去把謝任波、李奇擎拉至旁邊一巷子裡。
陽周兵撿塊石頭威脅謝任波、李奇擎將手機和錢拿出來,謝任波、李奇擎不肯,陳偉、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就強行從謝任波、李奇擎身上搜走諾基亞E63手機一臺、諾基亞5233手機一臺。陳偉、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逃離了現場。陳杰以1100元的價格將手機賣掉(被搶物品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陳杰、陳偉、陽周兵、李勇平分所得贓款400元,劉功春、袁訓雄、資道飛、鄧吉歡平分所得贓款500元,陳杰花200元從當鋪贖回當在當鋪裡的車。
6、2010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陳杰、劉利彤、李雯甜、鄧吉歡、與陳偉、謝斌、\"花和尚\"(伍梓民因另案巳判刑,建議公訴機關追訴)因沒錢用了,便商議決定去搶陳杰看不順眼的朋友劉浙江。5號凌晨1時許,陳杰先到帝盟網吧找到劉浙江,劉利彤、李雯甜、鄧吉歡、謝斌、「花和尚」等人也進入帝盟網吧,假裝不認識陳杰,然後以劉浙江打了其朋友為由,把陳杰和劉浙江一起抓出帝盟網吧至旁邊的一條小巷子裡,要陳杰和劉浙江把錢拿出來,劉浙江知道是搶劫,就拿出一元錢交給謝斌,鄧吉歡嫌錢太少,就打了劉浙江兩耳光,又撿了塊石頭砸了劉浙江的背部。
後謝斌從劉浙江身上搜走諾基亞直板手機一臺、一張銀行卡。劉利彤、李雯甜、陸金領、謝斌、\"花和尚\"又假裝打陳杰幾下,從陳杰身上搜出人民幣70元。「花和尚\"說劉浙江不老實,拿了一把刀去砍劉浙江,劉浙江用手去擋,刀砍在劉浙江手上後,結果刀把斷了。劉利彤、李雯甜、陸金領、謝斌、\"花和尚\"等人就要劉浙江賠,劉浙江說沒錢賠。劉利彤、李雯甜、陸金領、謝斌、\"花和尚\"等人就把劉浙江帶到耒陽市五一廣場,用刀、木棍又打了劉浙江一頓,逼問出劉浙江銀行卡的密碼後,帶陳杰離開了現場。陳杰等人到步步高超市購買日常用品時,從被搶銀行卡中刷卡60餘元。被搶手機由李雯甜賣掉了(被搶手機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所得贓款共同揮霍。經法醫鑑定,劉浙江的傷勢屬輕微傷。
7、2010年12月5日23時許,被告人陽周兵、鄧吉歡、與陳偉、謝斌竄至耒陽市金華路百度網吧附近,遇廖磊、蔣立鑫途經該地,陳偉、陽周兵、鄧吉歡、謝斌等人持刀從廖磊、蔣立鑫身上搜走通信3G手機一臺、LG手機一臺。後陳偉、陽周兵、鄧吉歡、謝斌準備把廖磊、蔣立鑫帶到烈士陵園裡去時,途中蔣立鑫逃脫。謝斌等人就將廖磊帶到烈士陵園內。謝斌說廖磊與陳杰有仇,陳偉便打電話叫來許志鵬、陳杰、李雯甜等人,李雯甜講要練刀法,對廖磊一頓亂砍,還逼迫廖磊加入「嗨氏集團」。之後,許志鵬、陳杰、李雯甜等人離開了現場。經法醫鑑定,廖磊的傷勢屬輕微傷。被搶手機被鄧吉歡賣掉(被搶手機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綜上所述, 被告人陳杰搶劫6次,其中,為主搶劫2次(第4次、第6次),參與搶劫4次(第1次、第3次、第5次、第7次);被告人陽周兵搶劫5次,其中,為主搶劫2次(第5次、第7次),參與搶劫3次(第2次、第3次、第4次);被告人劉功春為主搶劫4次(第1次、第3次、第4次、第5次);被告人鄧吉歡搶劫4次,其中,為主搶劫2次(第6次、第7次);參與搶劫2次(第3次、第5次);被告人袁訓雄參與搶劫3次(第2次、第3次、第5次);被告人李雯甜搶劫2次, 其中,為主搶劫1次(第7次),參與搶劫1次(第6次);被告人陸金領為主搶劫1次(第1次);被告人劉利彤為主搶劫1次(第6次)。
另查明,被告人劉利彤協助公安機抓獲了被告人陳杰、陽周兵、李雯甜。被告人陳杰協助公安機抓獲了被告人陸金領、 鄧吉歡和陳偉。
還查明,被告人陳杰199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人陽周兵1995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劉功春1996年3月11日出生 , 被告人鄧吉歡1995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人李雯甜199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人袁訓雄1995年8年26日出生, 被告人陸金領1995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人劉利彤1995年4月10日出生。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在開庭審理過程亦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蔡海軍、金卉、周潮、肖斌、賀佐昌、羅琦、曹亮 謝任波、李奇擎 、劉浙江、 廖磊、蔣立鑫的陳述,證人朱躍生的證言,法醫鑑定結論,現場勘驗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照片,現場方位圖,辨認筆錄,抓獲經過,戶籍資料證明,學校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末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院在庭審中還了解到,被告人陳杰初二輟學,隨後在家幫其父母做家務,平時父母管理較嚴,但陳杰偶爾進城上網並結識了許志鵬,從而多次參與搶劫犯罪。被告人陽周兵在東灣中學讀初中,因父母長期在外務工而疏於管教,平時跟隨奶奶生活,在上網時與許志鵬等人相識並參與搶劫而犯罪。
被告人劉功春小學畢業後在家跟隨父母共同生活,父母疏於管教,由於年齡較小,經常在娛樂場所玩耍而與許志鵬等人相識並多次搶劫走向犯罪道路。被告人鄧吉歡初二輟學,平時父母管教較嚴, 由於年齡較小,在網吧上網時認識了許志鵬等人並參與搶劫犯罪。被告人袁訓雄系蔡子池中學學生,平時將父母給其的生活費沒有按計劃使用,在沒有錢用時就參與搶劫而犯罪。被告人李雯甜系耒陽市三中初三學生,學習成績一般,在與劉功春相識後認識了許志鵬等人並參與搶劫犯罪。被告陸金領、劉利彤均系蔡子池中學學生,在與謝斌相處中認識了許志鵬等人並參與搶劫犯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結夥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其中,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系多次搶劫。在共同搶劫犯罪中, 被告人陳杰搶劫為主搶劫2次 ,參與搶劫4次 。被告人陽周兵為主搶劫2次,參與搶劫3次。被告人劉功春搶劫為主搶劫4次。被告人鄧吉歡為主搶劫2次,與搶劫2次。被告人袁訓雄參與搶劫3次。被告人李雯甜為主搶劫1次,參與搶劫1次。
被告人陸金領為主搶劫1次。告人劉利彤為主搶劫1次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杰、劉利彤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有立功表現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陳杰、陽周兵、鄧吉歡、李雯甜在部份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對其起次作用的部份減輕處罰。
被告人袁訓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陳杰、劉利彤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還均自願認罪,具有酌情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陳杰的辯護人提出陳杰自願認罪、系末成年人、有立功表現並請求對陳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對於被告人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的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自願認罪、系末成年人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但對李雯甜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雯甜沒有參與第七次搶劫的辯護意見,經查,2010年12月5日23時許,當被告人陽周兵、鄧吉歡和陳偉、謝斌在耒陽市金華路百度網吧附近對廖磊、蔣立鑫搶劫通信3G手機一臺、LG手機一臺後, 陳偉便打電話叫來許志鵬、陳杰、李雯甜等人,李雯甜講要練刀法,對廖磊一頓亂砍,導致廖磊的傷勢屬輕微傷。被告人李雯甜雖然在第一現場沒有參與搶劫,但被害人廖磊一直在其同案人陳偉等人的控制之下來到第二現場的,是犯罪的繼續,且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利,被告人李雯甜用刀將廖磊砍致輕微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搶劫。
因此, 對其提出被告人李雯甜沒有參與第七次搶劫的辯護意見, 本院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陸金領應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陸金領在2010年10月30日凌晨1時許與許志鵬 、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等5人持刀、槍對蔡海軍實施搶劫,其中,被告人陸金領首先拿出仿真手槍對被害人蔡海軍進行威脅,許志鵬、 陳杰、劉功春、謝斌等人從後排用刀架在司機脖子上實施搶劫,被告人陸金領帶頭對蔡海軍使用暴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因此,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陸金領應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均予以減輕處罰。
其中, 被告人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罪情節較輕,且其父母均作出了管教承諾,宣告緩刑對所居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對被告人陳杰、陽周兵 鄧吉歡、李雯甜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 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劉功春、陸金領、劉利彤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
對被告人袁訓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陳杰、劉利彤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分別判處如下:
一、被告人劉功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1017 年6月7日止)。
被告人陽周兵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 年12月7日止)。
被告人鄧吉歡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被告人陳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被告人袁訓雄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雯甜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被告人陸金領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劉利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 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劉功春、陽周兵、陳杰、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共同搶劫現金四百八十元、三星牌等各種品牌手機十一部、步步高學習機一部,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