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大和圩鄉群陽村劉功春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2020-12-27 王總的vlog

公訴機關耒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功春,綽號「春仔」,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家住耒陽市大和圩鄉群陽村8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謝揚勝,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陽周兵,曾用名「陽釗兵」,綽號「兵幹」,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8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陽蔣保,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8組,系被告人陽周兵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鄧亞生,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陳杰,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4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陳衛仁,男, 1966年8月2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竹市鎮石梓村4組,系被告人陳杰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謝金成,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鄧吉歡,綽號「關裡」,男, 1995年11月24日出生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家住耒陽市公平鎮橫衝村3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鄧辛龍,男, 1971年9月13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公平鎮橫衝村3組。系被告人鄧吉歡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謝勇,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袁訓雄,綽號「矮拐」,男,1995年8年26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餘慶鄉三順村3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袁東桂,男, 1969年11月8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耒陽市餘慶鄉三順村3組 ,系被告人袁訓雄的父親。

辯護人資騰飛,湖南丹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雯甜,綽號「聰聰」,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初中文化, 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蔡子池街道辦事處皂豐村18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劉小容,女, 1976年 11年8日1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蔡子池街道辦事處皂豐村18組 ,系被告人李雯甜的母親。

辯護人李翔蘭,湖南惠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陸金領,綽號「高幹」,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大市鄉明星村6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陸祥根,男, 1970年3年3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大市鄉明星村6組,系被告人陸金領的父親。

辯護人資運冬,湖南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利彤,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在校學生,家住耒陽市大市鄉老屋坪村5組。因本案於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耒陽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舒訓英,女,1973年7年24日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 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耒陽市大市鄉老屋坪村5組,系被告人劉利彤的母親。

指定辯護人曹文成,耒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湘耒檢刑訴[2011]第18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陳偉、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搶劫罪,於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8月3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均不滿18周歲)。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茹紅勝,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陳偉(庭審後公訴機關已撤訴)、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法定代理人陳衛仁、陽蔣保、鄧辛龍、陳小風、袁東桂、劉小容、陸祥根、舒訓英,辯護人謝金成、鄧亞生、謝揚勝、謝勇、伍麗娟、資騰飛、李翔蘭、資運冬、曹文成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 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陳偉、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在許志鵬(在逃)的糾集下,採取時分時合的方式,在耒陽市城區搶劫作案7次,搶劫現金 480元、三星牌等各種品牌手機 11部、步步高學習機1部。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年10月30日凌晨1時許,許志鵬(在逃)提議去搶劫搞點錢用,被告人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在逃)等人表示同意。後在許志鵬的安排下,許志鵬、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五人持刀、仿真塑料手槍從耒陽市德泰隆路附近租乘蔡海軍的的士車,逼迫蔡海軍將的士車開到耒陽市聶州老電廠附近後,被告人陸金領拿出仿真手槍對住司機,被告人陳杰、劉功春、陸金領和謝斌等人從後排用刀架在司機脖子上,許志鵬乘機拔掉的士車鑰匙,威脅司機將身上的錢拿出來。蔡海軍拿出200多元錢交給陸金領後,許志鵬等人又從蔡海軍身上搜走一臺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機。後許志鵬、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逃離了現場,許志鵬在逃跑途中將的士車鑰匙扔掉了。被搶手機後由謝斌當掉(該手機暫時無法查清去向,未作價值鑑定),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2、2010年11月16日13時許,被告人陽周兵、袁訓雄、和謝斌等人竄至耒陽市蔡子池中學新校門口,見金卉途經該地,被告人陽周兵、袁訓雄和謝斌將金卉帶至旁邊一巷子裡,然後謝斌拿出砍刀威脅金卉,袁訓雄從金卉身上搜走80餘元人民幣和一臺金鵬牌手機,後三人逃走。被搶手機(該手機未作價值鑑定)被陽周兵以20元的價格賣掉。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3、2010年11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陳杰、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陽周兵等人竄至耒陽市金盆巷附近,以認人為由,持刀將途經該處的蔡子池中學學生周潮、賀佐倡及另外幾名初一的學生(未查清身份)攔住,強行帶至苗苗幼兒園旁的巷子裡,陳杰、劉功春等人持刀威脅周潮、賀佐倡等人成一字形站好,然後對周潮、賀佐倡等人搜身。後陳杰、劉功春等人從周潮身上搜走10多元人民幣、步步高學習機一臺、特步牌夾克一套,從賀佐倡身上搜走手錶一塊,從初一學生身上搜走手機三臺,還用菸頭燙傷周潮、賀佐倡的手(未作法醫鑑定),後陳杰、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陽周兵等人用皮帶、鞋帶將周潮、賀佐倡等人捆手後逃離現場。

4、2010年11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劉功春、陳杰、陽周兵、付求君及付求君的兩個朋友(三人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竄至耒陽市五一廣場地下商場附近,看見肖斌、曹亮、羅琦三人途經該地,付求君的兩個朋友就在旁邊望風,陳杰、劉功春各拿出一把刀威脅肖斌、曹亮、羅琦三人蹲下,陳杰用刀砍曹亮的腳,劉功春、陳杰、陽周兵、付求君四人對肖斌、曹亮、羅琦三人搜身,陽周兵共搜走60元人民幣,劉功春共搜走一臺諾基亞滑蓋手機,陳杰共搜出一臺諾基亞直板手機(被搶物品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後劉功春、陳杰、陽周兵、付求君等人逃離了現場。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5、2010年11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與陳偉和資道飛、李勇(兩人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等人因沒錢用了便商議決定一起去「搞」點錢來花(意思是搶劫)。後陳偉、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沿耒陽市城北路尋找作案目標至巴黎之夜附近時,遇謝任波、李奇擎途經該地,劉功春先扯住謝任波、李奇擎,陳偉、陳杰、陽周兵、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衝上去把謝任波、李奇擎拉至旁邊一巷子裡。

陽周兵撿塊石頭威脅謝任波、李奇擎將手機和錢拿出來,謝任波、李奇擎不肯,陳偉、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就強行從謝任波、李奇擎身上搜走諾基亞E63手機一臺、諾基亞5233手機一臺。陳偉、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資道飛、李勇逃離了現場。陳杰以1100元的價格將手機賣掉(被搶物品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陳杰、陳偉、陽周兵、李勇平分所得贓款400元,劉功春、袁訓雄、資道飛、鄧吉歡平分所得贓款500元,陳杰花200元從當鋪贖回當在當鋪裡的車。

6、2010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陳杰、劉利彤、李雯甜、鄧吉歡、與陳偉、謝斌、\"花和尚\"(伍梓民因另案巳判刑,建議公訴機關追訴)因沒錢用了,便商議決定去搶陳杰看不順眼的朋友劉浙江。5號凌晨1時許,陳杰先到帝盟網吧找到劉浙江,劉利彤、李雯甜、鄧吉歡、謝斌、「花和尚」等人也進入帝盟網吧,假裝不認識陳杰,然後以劉浙江打了其朋友為由,把陳杰和劉浙江一起抓出帝盟網吧至旁邊的一條小巷子裡,要陳杰和劉浙江把錢拿出來,劉浙江知道是搶劫,就拿出一元錢交給謝斌,鄧吉歡嫌錢太少,就打了劉浙江兩耳光,又撿了塊石頭砸了劉浙江的背部。

後謝斌從劉浙江身上搜走諾基亞直板手機一臺、一張銀行卡。劉利彤、李雯甜、陸金領、謝斌、\"花和尚\"又假裝打陳杰幾下,從陳杰身上搜出人民幣70元。「花和尚\"說劉浙江不老實,拿了一把刀去砍劉浙江,劉浙江用手去擋,刀砍在劉浙江手上後,結果刀把斷了。劉利彤、李雯甜、陸金領、謝斌、\"花和尚\"等人就要劉浙江賠,劉浙江說沒錢賠。劉利彤、李雯甜、陸金領、謝斌、\"花和尚\"等人就把劉浙江帶到耒陽市五一廣場,用刀、木棍又打了劉浙江一頓,逼問出劉浙江銀行卡的密碼後,帶陳杰離開了現場。陳杰等人到步步高超市購買日常用品時,從被搶銀行卡中刷卡60餘元。被搶手機由李雯甜賣掉了(被搶手機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所得贓款共同揮霍。經法醫鑑定,劉浙江的傷勢屬輕微傷。

7、2010年12月5日23時許,被告人陽周兵、鄧吉歡、與陳偉、謝斌竄至耒陽市金華路百度網吧附近,遇廖磊、蔣立鑫途經該地,陳偉、陽周兵、鄧吉歡、謝斌等人持刀從廖磊、蔣立鑫身上搜走通信3G手機一臺、LG手機一臺。後陳偉、陽周兵、鄧吉歡、謝斌準備把廖磊、蔣立鑫帶到烈士陵園裡去時,途中蔣立鑫逃脫。謝斌等人就將廖磊帶到烈士陵園內。謝斌說廖磊與陳杰有仇,陳偉便打電話叫來許志鵬、陳杰、李雯甜等人,李雯甜講要練刀法,對廖磊一頓亂砍,還逼迫廖磊加入「嗨氏集團」。之後,許志鵬、陳杰、李雯甜等人離開了現場。經法醫鑑定,廖磊的傷勢屬輕微傷。被搶手機被鄧吉歡賣掉(被搶手機暫時無法查清去向,也無法作價值鑑定)。所得贓款共同揮霍。

綜上所述, 被告人陳杰搶劫6次,其中,為主搶劫2次(第4次、第6次),參與搶劫4次(第1次、第3次、第5次、第7次);被告人陽周兵搶劫5次,其中,為主搶劫2次(第5次、第7次),參與搶劫3次(第2次、第3次、第4次);被告人劉功春為主搶劫4次(第1次、第3次、第4次、第5次);被告人鄧吉歡搶劫4次,其中,為主搶劫2次(第6次、第7次);參與搶劫2次(第3次、第5次);被告人袁訓雄參與搶劫3次(第2次、第3次、第5次);被告人李雯甜搶劫2次, 其中,為主搶劫1次(第7次),參與搶劫1次(第6次);被告人陸金領為主搶劫1次(第1次);被告人劉利彤為主搶劫1次(第6次)。

另查明,被告人劉利彤協助公安機抓獲了被告人陳杰、陽周兵、李雯甜。被告人陳杰協助公安機抓獲了被告人陸金領、 鄧吉歡和陳偉。

還查明,被告人陳杰199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人陽周兵1995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劉功春1996年3月11日出生 , 被告人鄧吉歡1995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人李雯甜199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人袁訓雄1995年8年26日出生, 被告人陸金領1995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人劉利彤1995年4月10日出生。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在開庭審理過程亦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蔡海軍、金卉、周潮、肖斌、賀佐昌、羅琦、曹亮 謝任波、李奇擎 、劉浙江、 廖磊、蔣立鑫的陳述,證人朱躍生的證言,法醫鑑定結論,現場勘驗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照片,現場方位圖,辨認筆錄,抓獲經過,戶籍資料證明,學校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末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院在庭審中還了解到,被告人陳杰初二輟學,隨後在家幫其父母做家務,平時父母管理較嚴,但陳杰偶爾進城上網並結識了許志鵬,從而多次參與搶劫犯罪。被告人陽周兵在東灣中學讀初中,因父母長期在外務工而疏於管教,平時跟隨奶奶生活,在上網時與許志鵬等人相識並參與搶劫而犯罪。

被告人劉功春小學畢業後在家跟隨父母共同生活,父母疏於管教,由於年齡較小,經常在娛樂場所玩耍而與許志鵬等人相識並多次搶劫走向犯罪道路。被告人鄧吉歡初二輟學,平時父母管教較嚴, 由於年齡較小,在網吧上網時認識了許志鵬等人並參與搶劫犯罪。被告人袁訓雄系蔡子池中學學生,平時將父母給其的生活費沒有按計劃使用,在沒有錢用時就參與搶劫而犯罪。被告人李雯甜系耒陽市三中初三學生,學習成績一般,在與劉功春相識後認識了許志鵬等人並參與搶劫犯罪。被告陸金領、劉利彤均系蔡子池中學學生,在與謝斌相處中認識了許志鵬等人並參與搶劫犯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結夥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其中,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系多次搶劫。在共同搶劫犯罪中, 被告人陳杰搶劫為主搶劫2次 ,參與搶劫4次 。被告人陽周兵為主搶劫2次,參與搶劫3次。被告人劉功春搶劫為主搶劫4次。被告人鄧吉歡為主搶劫2次,與搶劫2次。被告人袁訓雄參與搶劫3次。被告人李雯甜為主搶劫1次,參與搶劫1次。

被告人陸金領為主搶劫1次。告人劉利彤為主搶劫1次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杰、劉利彤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有立功表現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陳杰、陽周兵、鄧吉歡、李雯甜在部份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對其起次作用的部份減輕處罰。

被告人袁訓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陳杰、劉利彤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還均自願認罪,具有酌情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陳杰的辯護人提出陳杰自願認罪、系末成年人、有立功表現並請求對陳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對於被告人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的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自願認罪、系末成年人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但對李雯甜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雯甜沒有參與第七次搶劫的辯護意見,經查,2010年12月5日23時許,當被告人陽周兵、鄧吉歡和陳偉、謝斌在耒陽市金華路百度網吧附近對廖磊、蔣立鑫搶劫通信3G手機一臺、LG手機一臺後, 陳偉便打電話叫來許志鵬、陳杰、李雯甜等人,李雯甜講要練刀法,對廖磊一頓亂砍,導致廖磊的傷勢屬輕微傷。被告人李雯甜雖然在第一現場沒有參與搶劫,但被害人廖磊一直在其同案人陳偉等人的控制之下來到第二現場的,是犯罪的繼續,且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利,被告人李雯甜用刀將廖磊砍致輕微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搶劫。

因此, 對其提出被告人李雯甜沒有參與第七次搶劫的辯護意見, 本院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陸金領應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陸金領在2010年10月30日凌晨1時許與許志鵬 、陳杰、劉功春、陸金領、謝斌等5人持刀、槍對蔡海軍實施搶劫,其中,被告人陸金領首先拿出仿真手槍對被害人蔡海軍進行威脅,許志鵬、 陳杰、劉功春、謝斌等人從後排用刀架在司機脖子上實施搶劫,被告人陸金領帶頭對蔡海軍使用暴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因此,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陸金領應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陳杰、陽周兵、劉功春、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均予以減輕處罰。

其中, 被告人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犯罪情節較輕,且其父母均作出了管教承諾,宣告緩刑對所居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對被告人陳杰、陽周兵 鄧吉歡、李雯甜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 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劉功春、陸金領、劉利彤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

對被告人袁訓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陳杰、劉利彤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分別判處如下:

一、被告人劉功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1017 年6月7日止)。

被告人陽周兵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 年12月7日止)。

被告人鄧吉歡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被告人陳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被告人袁訓雄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雯甜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被告人陸金領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劉利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 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劉功春、陽周兵、陳杰、鄧吉歡、袁訓雄、李雯甜、陸金領、劉利彤共同搶劫現金四百八十元、三星牌等各種品牌手機十一部、步步高學習機一部,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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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09年6月26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汝城縣看守所。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汝檢刑訴[2009]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勝紅犯搶劫罪,於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範佳文擔任審判長,與助理審判員彭丁聰、人民陪審員朱承衛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何冬青擔任法庭記錄。
  • 蘇仙區良田鎮橋頭村李小軍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09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現押於郴州市看守所。辯護人雷平,湖南方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以湘郴蘇檢刑訴(2009)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小軍、李啟軍犯搶劫罪,於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 昌曙光調研大和圩鄉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情況
    12月10日,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昌曙光來到大和圩鄉,通過察看現場、翻閱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調研大和圩鄉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落實情況。在大和圩鄉,昌曙光認真察看了該鄉紀委的信訪線索處置臺帳和談話室建設情況,並與該鄉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座談。他指出,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嚴峻,但個別地方煤礦駐礦盯守人員失職脫崗現象依然存在,反映出當地黨組織管黨治黨不嚴,幹部工作作風不嚴的問題。
  • 資興市三都鎮寶源煤礦9村歐陽瓊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2008年11月13日因涉嫌搶劫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郴州市看守所。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郴北檢刑訴字(2009)第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瓊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李毅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陽瓊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 東安縣新圩江鎮金浪村唐繼常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另查明,被告人唐繼常因犯搶劫罪,2004年9月21日被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26日刑滿釋放。被告人魏志成因犯搶劫罪於2003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30日刑滿釋放。
  • 寶豐縣大營鎮小李莊李佔偉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10年1月20日被寶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平頂山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高好民,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第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佔偉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會同縣王家坪鄉樅樹腳村於先傑犯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湖南省綏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綏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於先傑、梁剛山犯搶劫罪一案,於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綏刑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梁剛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訊問上訴人梁剛山,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 吉林省四平市于濤犯販賣毒品罪案警示錄(轉載)
    曾因犯搶劫罪,於2011年12月2日被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又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2020年6月8日經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經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並於次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朔城區看守所。
  • 藍田縣玉山鎮安溝村張翦綁架搶劫尋釁滋事罪案警示錄(轉載)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字(2010)第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翦犯綁架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黨平交犯綁架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楊玉朝犯綁架罪,被告人宋軍波、何福雕犯搶劫罪,於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 株洲市蘆淞區五裡墩鄉道田村袁迎春尋釁滋事盜竊案警示錄(轉載)
    被告人袁迎春,曾用名「袁龍」,綽號「龍寶」、「龍伢子」,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於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五裡墩鄉道田村山塘坳組013號;1999年5月,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1年6月刑滿釋放;2003年8月25日,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 山西省朔州市李龍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物證浦發銀行卡二張(卡號分別為×××、×××)、書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歸案情況說明、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隨案移送清單、照片材料、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及明細、微信還款記錄、招商銀行跨行實時轉帳業務回單及交易明細表、朔州市御宸源酒店POS籤購單、中國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支付寶交易記錄、涉案浦發銀行卡的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
  • 太原市程素芳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素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到案經過、報案材料、被告人供述、魏某詢問筆錄、扣押清單、指認作案工具照片、諒解書、居然之家河西店出具的價值證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程素芳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 山東省冠縣田西紅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田西紅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2020年7月24日,涉案手機被追回後發還給被害人。上述事實,有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查獲經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轉帳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收條、扣押清單及照片、發還清單、隨案移送清單、情況說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搜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 當塗縣江心鄉彭太村王兵搶劫故意殺人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於200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蕪湖市看守一所。指定辯護人劉節兵,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因涉嫌犯搶劫罪於2007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蕪湖市看守一所。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明慧、徐峰、王兵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原審被告人季思斌犯搶劫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偉、邢文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蕪中刑初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