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業平,曾用名趙三龍,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桂陽縣人,小學文化,農民,住桂陽縣流峰鎮福社村12組;因涉嫌搶劫罪,於2008年8月22日被桂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現押於桂陽縣看守所。
桂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桂檢刑訴(2008)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業平犯搶劫罪,於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玉清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城垣、李教柳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胡吉恆擔任記錄。桂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段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業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05年11月27日,被告人趙業平夥同李運波、李金保、李海軍(均已判刑)等人經預謀後,手持鋼管到省道S323線流峰松市路段攔截一臺長途貨車,行兇打人、砸車之後,搶走司乘人員陳儉生、劉鐵橋手機兩部,金戒子一個,現金120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趙業平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李運波、李金保、李海軍的供述,被害人陳劍生、劉鐵橋的陳述,證人寧兼久的證言,現場勘查記錄及照片,同案犯的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2、2005年12月2日23時許,被告人趙業平夥同李運波、李勇、寧兼久(均已判刑)等人經預謀後,持砍刀、鋼管、木棒到省道S323線流峰養路2班路段攔截一臺長途貨車,砸車打人後,從司乘人員呂詩佑、呂章輝、呂建芽、張鳳英身上搶得手機三臺,現金300元。經鑑定:被搶手機與車輛被砸損失價值266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趙業平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李運波、李勇、寧兼久的供述,被害人呂詩佑、呂章輝、呂建芽、張鳳英的陳述,現場勘查記錄及照片,價格鑑定書,同案犯的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業平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業平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積極參與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鑑於被告人趙業平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業平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業平等人犯罪所得的財物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