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者自負」!兩名投資人起訴信託公司,看看法院怎麼說?

2020-12-16 騰訊網

來源:界 面 新 聞/張 曉 雲

12月3日,*ST安信(600816.SH,下稱安信信託)公告更新兩起訴訟新進展,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投資人全部訴訟請求。

公告稱,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安信穩贏株洲電商產業園項目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涉案信託計劃」)項下兩位自然人投資者訴安信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案作出的兩份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信託合同》設立的信託計劃屬營業信託,被告接受信託的行為具有營業性,以營業為目的,屬於商事信託,而商事信託是高風險、高收益 的商事行為,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循商事行為的原則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底出臺的《九民紀要》中提及審理營業信託糾紛時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

「買者自負」並非一句空話。中國金融業打破剛兌之後,投資者要明白自己才是維護權益的第一道屏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指出,對於原告稱安信信託在涉案信託項目成立前的盡職調查中有失察行為,盡調不充分、業務決策不審慎與事實不符。同時,對於原告稱被告設立信託的實際目的是轉嫁自己的債權風險,在推介和說明信託計劃時存在重大遺漏和刻意隱瞞相關情況,不揭示存在風險,誤導原告的決策這一點則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原告在認購涉案信託產品前多次購買其他理財產品且金額較大,屬於對涉案信託產品的運作模式和存在的風險具有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

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多次進行投資理財的投資人,其在認購信託產品前,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在充分了解產品的性質、收益以及風險的前提下審慎決定投資。

此外,法院還指出,安信信託及其高管在公司其他業務中具有違規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和採取監管措施等,與本案信託計劃沒有直接關聯。

今年4月,安信信託收到上海銀保監局開出的1400萬罰單,包含5項違規問題,包括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違規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推介部分信託計劃未充分揭示風險;違規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特徵的業務;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

6月,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上海銀保監局公開了安信信託《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4號)涉及的違規項目問題與名稱,共31條。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安信穩贏株洲電商產業園項目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未出現在其中。

綜上,法院認為,安信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計劃中並無重大過失行為,未違背受託人的信義義務。

根據涉案《信託合同》的約定,信託計劃期限屆滿,信託財產專戶內現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屆時應分配信託受益權全部信託利益的,受託人有權決定並宣布本信託計劃進入處置期,受益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處置和變現,信託計劃至全部信託受益權預期信託利益全部以現金形式實現及信託費用得以全部償付時或信託財產全部變現後終止。【私募工場:Funds-Works】實際上被告也已通過涉訟在對項目公司的抵押物進行處置中。

因此,兩名投資者要求安信信託以自身固有資產返還信託本金、支付利息損失和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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