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20-12-14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

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年四月十八日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0]2號),組建國土資源廳(掛測繪局牌子)。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國土廳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地質礦產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礦產資源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職能。  4、原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和協調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和計劃職能。  5、原農業辦公室指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1、將地名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民政廳。  2、將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水利廳。  3、將農業資源區劃職能,交給農業廳。  (三)轉變和下放的職能  1、將縣級基準地價評估成果的檢查驗收職能,下放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2、將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基礎地理信息以及土地、礦產資源的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3、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程、行為規範的起草職能,交給有關社團組織承擔。  4、將科技成果的檢測、評審、鑑定和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及技術職稱的資格評審工作,交給有關社團組織承擔。  5、將土地開發與整理、土地復墾等的實施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6、將徵地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7、將地產市場信息收集、分析和土地使用權交易具體業務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8、將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9、將基礎測繪、地籍測繪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10、將地質環境監測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四)強化的職能  國土資源廳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對土地、礦產兩種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價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強化執法監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省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政策並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佔補動態平衡。  (五)制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審定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汙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  (九)制訂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定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歸口管理省屬地質勘查單位。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資源廳設1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規章和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綜合調研、宣傳、計劃生育、信訪、保密、保衛、外事、接待、綜合統計以及機關財務與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處  負責編制全省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指導和審核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農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處(掛省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五)礦產資源管理處  負責編制全省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採礦權評估機構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審核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管理全省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六)地質勘查與環境處  負責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計劃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有關工作,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核地質勘查單位和探礦權評估機構的資格,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七)測繪管理處  負責編制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有關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測繪技術規定的有關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省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查測繪單位資質,負責仲裁重大測繪糾紛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八)執法監察處  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和礦產執法監督、違法案件查處規定;負責行政複議;組織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  (九)財務處  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財政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國家和省規定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科技教育處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有關工作,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管理科技成果,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本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  (十二)監察室(與紀檢組、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審計室合署)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黨群和審計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90名,事業編制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含兼職紀檢組長),正副處長(主任)31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為離退休幹部服務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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