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時常發生,我每個人或多或少與他人產生過糾紛,事情或大或小或是生活上或是商業上,當碰到這樣的情況時,雙方也許會很容易就解決,但也許會爭執不休,這時第三方就會出來調整,簡單來說就是走仲裁或法院,可是裁決後強制執行不了怎麼辦?今天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一市民去年入職一物業公司,從事小區保安經理的管理工作。今年6月份小區物業工作由社區進行託管,物業公司解散,該保安經理因沒拿到6個月的工資把物業公司從仲裁告到法院。最後法院判決勝訴,但是因公司註銷了,法院無法強制執行。那該保安經理只能自認倒黴麼?
1、先跟被執行人嚴正交涉
仲裁或法院公布結果以後,如果被執行方不執行,可以先跟他嚴正交涉,提出嚴肅的抗議,要是他積極的配合執行判決結果。可以由有關國家機關去交涉,也可以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你一起去交涉。如可以請當地的司法人員進行司法調解,仲裁一般是民事行為方面的事情,當被執行仲裁的一方如果不執行仲裁結果時,可以到當地的司法索取申請司法調解,司法人員督促被執行仲裁結果的一方依法執行。
2、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關國家機關所作出的裁決,是一種依法履行其職責的行為,判決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些所謂的老賴拒不執行判決結果,可以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的執行庭強制執行。
3、通過法院通知從被執行人帳戶直接扣除
如果被執行的一方態度惡劣,對你造成了語言攻擊或人身傷害,你可以選擇立即報警;也可以去法院直接起訴被執行人;當被執行結果的一方,總以種種藉口拒不執行時,你可以立即去法院起訴他,要求他不但執行裁決結果,而且還要他賠償你的一切損失。
如果被執行人拒絕,你可以通過法院通知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直接到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中去扣錢給你。
但是這個案子有點複雜,法院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發現公司註銷了,現在起訴的是公司非個人,因此法院無法強制執行。於是該保安經理又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大隊以按照仲裁或法院判決執行為由拒絕辦理。
他的理由是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之規定,請其繼續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因此,這個案件陷入死循環中。起訴人現在贏了官司還是拿不回錢,難道真的沒有辦法了麼?
後來我們在梳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案件的死結就在於這家公司被註銷了,以至於判決無法執行。問題是如果在走司法程序之前註銷的話,這個官司就不應該走起訴公司的流程;如果在判決過程中被註銷,判決依然有效。
於是起訴人向市場監管部門調取該公司的註冊信息,市場監管部門開始也是拒絕,後來投訴到市長專線,市長專線回復「理論上經過判決或仲裁的案子,不再進入行政協調了。投訴人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但我們不鼓勵這樣做,我們仍希望以解決問題為導向。」於是市長監管部門調取了該公司信息,發現該公司並不是註銷,而是吊銷,兩者的區別是:前者公司不存在了,後者公司還存在,但是不能正常運營。也就是說投訴人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拿回工資。
從整個案件看,法院犯了一個錯誤導致後面那麼多事,但是另一方面複查困難也是原因之一。如何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呢?我們專門查了《仲裁法》,其中規定兩類糾紛不能仲裁,其中一種就是:
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也成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這個案子的爭議就在註銷問題上,是由於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爭議,市場監管部門有責任做行政複議,當然投訴人也可以找法院,為什麼給出錯誤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