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麼,勞動仲裁後怎麼強制執行,勞動仲裁的規定有哪些?
網友諮詢:勞動仲裁後單位被強制執行,但是法院遲遲不執行,期間還安排我們再次調解,這個是不是符合程序?調解未果就電話也不接,沒有任何回應了,我要怎麼辦呢,是否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上海潘登律師事務所葉顥律師解答:
1、首先應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3、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葉顥律師解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