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它通過司法程序保證了勞動爭議的最終徹底解決。由人民法院參與處理勞動爭議,從根本上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有助於監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利於生效的調解協議、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執行。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由此可見,這兩者並非是可以分出誰好誰壞的,因為要想提起勞動訴訟,必須先要經過勞動仲裁的?
網友諮詢:
朋友因老闆拖欠工資,於今年五月申請辭職,老闆也答應,但一直不安排交接,也不發放拖欠的工資,叫他回家等通知。朋友於今年7月將老闆告到勞動仲裁科,仲裁庭於8月10日開庭審理,9月19日做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書於10月11日送達至朋友手中,11月1日送至老闆。朋友現在已經準備好了資料,準備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朋友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12月20日,朋友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是老闆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申請書的時間是11月30日。法院立案是否合理?法律規定的不是收到裁決書十五日內起訴麼?為什麼已經過去五十天了法院還受理案件?
郭水平律師解答:
法院立案合理,單位收到裁決書是11月1日,根據勞動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收到裁決書三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此案件中,用人單位的撤銷申請在法定的時間範圍內,法院當然受理。此處不是按照你收到裁決書的時間計算,而是按照最後一個人收到的時間計算。
郭水平律師補充: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此外, 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郭律師結語: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後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