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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掌閱科技: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
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
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
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
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
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司現行章程(下稱「《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掌
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並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律意
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於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媒
體上公告了會議通知。該通知載明了會議的召開方式、召開時間和召開地點,對
會議議題進行了披露,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並可委託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
明確了會議的登記辦法、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會議聯繫人姓名和電
話號碼,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會議採用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
於2020年11月2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陽區四惠東四惠大廈公司會議室如期召
開。公司股東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平臺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0
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網際網路投票平臺投票的時間
為2020年11月20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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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303,278,566 股,佔公司
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 75.6305%。
1. 根據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現場會議的會議登記冊、股東身份證明文件
及授權委託書等文件,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
決權的股份 292,414,382 股。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
人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2.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最終確認,在本次股東大會
確定的網絡投票時段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投票的股東
共 92 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10,864,184 股。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
已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二)出席、列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
1. 公司董事;
2. 公司監事;
3. 公司董事會秘書;
4.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5. 本所律師。
經驗證,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與會議通知所述內容相符,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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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也未出現修改原議案或提出增加新議案的情
形。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現場會議履行
了全部議程並以書面方式對所有議案逐項進行了表決,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
行計票和監票;網絡投票按照會議通知確定的時段,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在
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全部結束後,公司合併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
果。主持人在會議現場宣布了表決結果,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沒有
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並當場公布現場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對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
1. 議案名稱:《關於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願性股份減持比例承
諾的議案》
表決結果:65,402,501 股同意,27,600 股反對,0 股棄權。同意股數佔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578%。關聯股東張
凌雲、成湘均迴避本議案的表決。
2. 議案名稱:《關於新增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65,407,201 股同意,22,900 股反對,0 股棄權。同意股數佔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50%。關聯股東張
凌雲、成湘均迴避本議案的表決。
3. 議案名稱:《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303,236,466 股同意,22,900 股反對,19,200 股棄權。同意股數佔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861%。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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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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