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日晚,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委鎮政府通過官方微信發布通報——
8 月 17 日 17 時 21 分,110 接到報警:順德區杏壇鎮羅水市場附近一老人受傷倒地。接報後,民警及醫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處置。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 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 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該事件的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下階段,杏壇鎮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並強化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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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7 日,廣東佛山,兩狗追逐時狗繩將一老人絆倒摔倒在地。牽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後轉身逃離現場,有路人喊話勸阻,女子反而加速跑開。附近商店老闆稱,被絆倒的老人頭先著地,目前已過世。
當如何評價涉事女子的責任,是否要為此負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記者今天(8 月 18 日)傍晚採訪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目前公開的信息顯示,涉事女孩約 12 歲,本村人,被害老人也是本村人。狗主人約 50 多歲。有受訪者表示,視頻中女子跟老人並非親屬關係,平時也會過來跟狗玩," 這次小女孩怎麼把狗牽出去的我不知道。"
據媒體報導,參加施救的當地衛生站醫生說,倒地老人今年 88 歲," 有時候會來衛生站取藥,我們比較熟悉。" 他表示," 那隻白狗重約七八十斤,女孩只有十二三歲,當時白狗遇到另一隻小狗,兩隻小狗可能想玩,就本能衝上去,掙脫了繩子,剛好老人在旁邊,狗繩絆倒了老人,導致老人前額著地。"
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彭新林表示,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該案還不構成犯罪。女孩牽狗而狗掙脫了束縛,然後狗繩導致老人摔倒、死亡。首先,跟這個事件靠得最近的罪名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 16 周歲,但從報導看,涉事女孩也就十二三歲,未達到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不符合過失犯罪的主體要件。
其次,退一步講,即使女孩滿了 16 周歲,在她牽著狗繩的情況下,狗因為看到另外一隻狗而掙脫了束縛。" 這種情況下,我傾向認為是個意外事件,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犯罪。這裡區分的關鍵就是判斷女孩主觀上有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主觀上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並且具有預見義務,則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從該事件的整個情況看,女孩當時遛狗時牽著狗繩,狗因為見到了另外的狗,掙脫了牽絆,沒拉住,雖然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但不是由於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而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的,所以我更傾向於這是一個意外事件,女孩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 至於民事責任的話,這是毫無疑問的。" 彭新林說,今年新通過的民法典以及現行的侵權責任法對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傷亡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這個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沒有任何過錯——老人既沒有故意招惹狗也不存在過失,應當說,涉事狗的管理人或者飼養者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及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彭新林說,雖然女孩當時牽著狗,但狗掙脫了牽絆,確實存在管理不嚴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和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 女孩在事故發生後馬上跑了,毫無疑問應當受到道德譴責。當然,從法律角度講,她主要是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哪怕她是個未成年人,但她有監護人,她的監護人也應當承擔這個民事責任。" 彭新林說。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