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玲說法|佛山阿婆被狗繩絆倒身亡 律師:意外事件不是免責事由

2020-12-08 SZ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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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8月19日訊(記者 張玲)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杏壇鎮羅水市場前發生一起事故,一名老人被一隻「脫韁」大白狗的狗繩絆倒,頭部著地後昏迷,而牽狗女子帶著狗狗離開現場。隨後噩耗傳來,老人不幸去世。8月18日晚上8時許,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政府官方微信號「水鄉杏壇」對此事進行了通報。

通報稱:「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通報裡還提到,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該事件的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下階段,杏壇鎮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並強化宣傳教育。

判定為意外事件就不用賠償了嗎?遭遇此飛來橫禍的阿婆家屬能否向狗的主人索賠?本期張玲說法,我們邀請廣東君田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志明律師和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愛東律師就此事件做個解讀。

官方調查定性為意外事件不是法律免責事由

黃志明律師強調說,雖然這個事件經官方初步調查定性為意外事件,但意外事件在法律上並不是免責事由,因此相關的責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回顧事件,本案的「元兇」是兩隻追逐的狗,一隻身上有牽引繩,一隻身上沒有牽引繩,身上有牽引繩的狗追逐中絆倒老人導致悲劇的發生。

無論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和現行有效的《侵權責任法》均規定:  

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3、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回到本案,兩隻狗是無法作為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的,但兩隻狗背後的飼養人應對事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身上有牽引繩的狗,涉嫌兩個責任方:一、把狗牽出來的12歲女孩,但該女孩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二、狗的飼養人,官方通報中並沒有說明基於什麼事由讓12歲的女孩獨自帶狗出來玩,不排除飼養人具有過失和過錯,即使沒有過錯,存在第三人過錯的情形下,狗的飼養人也應先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再向第三人追償。

對於身上沒有牽引繩的狗,雖然不是該狗直接造成老人絆倒,但從視頻我們可見,該狗身上是沒有牽引繩且無人牽領的,明顯違反了養犬管理條例,也因此引發了無人管理下的追逐和被追逐,與悲劇的結果具有關聯,因此該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似案例有法院判決賠償先例

張愛東律師此前也曾代理過相關案件:老太太在公園走路,被狗撞倒導致骨折。事件發生後,狗的主人無法確定是誰,但法院要求公園管理責任人(深圳某街道辦)以及第三人(公園實際管理機構某物業公司)賠償老太太4萬多元,判賠理由是未儘管理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未能有效禁止犬只進入其管理的公共場所,致使老太太在公園內因犬只撞倒受傷。

張愛東律師告訴記者,這種案件通常會產生兩種責任,一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二是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必須承擔責任,只有他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才免責或者部分免責。公共場所管理人則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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