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佛山8月19日消息(記者張浩森 李行健)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8月18日,一段視頻在社交媒體傳播,引發熱議。事情發生在廣東佛山的杏壇鎮,視頻中,一名白髮老人在路邊遛彎,忽然一隻狂奔的大狗飛馳而過,老人被系狗的繩子絆倒,頭部著地重重倒下。
18日晚上,廣東佛山通報:經調查,杏壇鎮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通報還說,初步判斷這一事件是意外事件。目前,事件的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下階段,杏壇鎮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並強化宣傳教育。目前的最新情況是:去世老人已經出殯,家屬和狗主人正協商溝通後續事宜。
有多名目擊者表示,視頻中的小女孩,並不是白色大型犬的主人。目擊者李女士說:「因為我住的地方全部是玻璃的,就看的很清楚。但是我沒看清楚是狗繩絆的,我以為老人是中風倒下,暈倒之類的。當時地上就有血了,當時已經搶救不了了。從來沒看到過白天牽出來,都是晚上一個成年男子牽出來的。那個女孩是附近這裡住的居民,也就上初中。狗本來是拴在門前看門的,但是被小女孩牽走了。」
而老人的同村親友也表示,白色大型犬體型很大,小女孩根本拉不住。目擊者同村親友表示:「那個女孩是十來歲而已,拉不住那隻狗的。那狗得快一百斤。」
在當天晚些時候,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委鎮政府發布了情況通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目前,該事件的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
目擊者李女士透露,目前受害者家屬並沒有追責狗主人。李女士說:「女孩和狗主人雖然是一個村的,但是之間沒有親戚關係。受害者的家屬沒有追責狗主人。我當天晚上下班還看到狗主人牽著狗出來溜。」
事情經過不複雜,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位八旬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到底誰來負責?怎麼去避免類似的悲劇發生?
法律專家分析,本案中法律責任認定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民事範疇,狗繩絆倒人致人死亡的侵權責任問題,二是刑事領域,遛狗不牽繩造成老人死亡是否應當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分析,警方通報中對於事件屬於「意外」的認定,對刑事責任認定有重要影響。韓驍表示:「官方定性意外事件,不能構成犯罪。刑法第十六條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進行了規定,儘管造成了損害後果,但屬於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的,不論主觀上處於故意還是過失,均不是犯罪,因而也不受刑法裁量。本案中,官方情況通報認為該事屬於意外事件,從視頻和後續採訪信息來看,一則事發突然,二則從一般常理理解確實很難預料會發生如此情形,官方對事件的定性是有道理的。」
也有網友提示,事件中的責任主體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對此,韓驍律師分析,從客觀上,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卻了刑事責任的構成,從主觀上,女孩的責任年齡問題阻卻了刑事責任的承擔。韓驍表示:「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從十四周歲起算,從責任主體的認定來看,如女孩確未滿十四周歲,不能構成刑事責任承擔主體。」
貓、狗等動物致人傷害事件時有發生。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對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進行了專章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國內不少城市對未成年人獨立遛狗有相關規定。在今年年初頒發的《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介紹,部分飼養人和管理人不規範飼養,導致飼養寵物傷人的事件屢屢發生,所以更應強調飼養人和管理人對危險源的責任和義務。尹飛表示:「歷史上我們始終在這種動物致害的問題上,往往是採用一種比較嚴格的,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我們一般是按照過錯責任來處理。但是對於這類我們往往用一些更加嚴格的責任。動物本身它沒有任何認知能力的,它什麼時候突然來了勁兒,你自己都說不清。」
韓驍律師分析,在這個案例中,女孩並非動物的實際飼養人或管理人,故認為屬於第三人,犬只實際飼養人或管理人進行相應賠償後可以對女孩一方進行追償。
尹飛教授表示,女孩雖然並非實際飼養人,但卻是當時狗的實際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貓狗傷人,飼養人和管理人要承擔責任,責任怎麼劃分呢?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天津市法學會民法學分會秘書長郭明龍分析,飼養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且沒有免責事由,實質上屬於絕對責任。此類動物造成損害即便飼養人或管理人做好了安全措施,沒有任何過錯也要承擔全部責任。
專家提醒,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的義務,要在選擇飼養寵物,特別是一些危險動物時,加強自身法律責任意識。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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