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羅水市場前,一名88歲的高齡老人被一隻寵物犬身上的牽引繩絆倒在地後身亡。據當地政府通報稱,這是由於12歲的村民小羅將另一村民拴養在家門口的寵物犬牽出來玩,途經市場時狗掙脫牽引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老人絆倒,導致其救治無效死亡,初步判斷為意外事件。此事引發人們熱議。飼養寵物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避免悲劇發生?個人飼養寵物的行為與他人安寧生活的界限該如何把握呢?
新華社資料圖
1、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怎麼定責
飼養的動物作為人類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從最早期農業文明時代的基本生產資料,逐漸發展為較高層次的寵物、陪伴物等。野性使然,動物天生具備侵害他人的危險,司法實務對動物侵權問題採取了較為嚴厲的歸責基準,使動物所有人、管理人嚴格承擔必要責任,以保護他人的生活安寧以及人身財產安全。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目前在我國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況下,我國民事司法實務關於各類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內容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其第七十八條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擔更為嚴厲的「無過錯責任」。通俗地講,此類案件中的被侵權人無需證明飼養人或管理人對侵害的發生具有過錯,只需證明自己遭受到其飼養動物的侵害,責任人即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只有在被侵權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責任人才得以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涉及動物因素的侵權案件都適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官舉例道,比如,此處的加害主體限定於「飼養」的「動物」,那麼野生動物及無主流浪動物就因為缺乏人的管控力因素而被排除。再比如,此處的「侵害」應當是動物自然行為附帶的固有危險,如狗咬人、貓抓人、牛馬撞人等,而侵害行為如果不是出於動物的自主活動,如運輸車輛上跌落的動物將人砸傷或動物被人作為侵權工具擲打他人等,此時動物與普通的物品並無差別,也不應適用此特殊規定。
2、沒牽狗繩的加重侵權責任
動物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重加強對飼養動物的管控力度,積極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動物在管控失序的情況下對他人造成侵害,否則將承擔更為嚴厲的侵權責任。此類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觀大意,如遛狗時不牽狗繩、進電梯時不戴防咬口罩等,又包括管理不力,包括動物丟失未及時找回、放棄飼養動物未送交留檢所而自行遺棄等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這種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並沒有規定減輕責任的規則,因此將其稱為絕對責任條款。明年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減輕責任的規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被侵權人重大過失或者過失所致損害,不在減輕責任之列。
所謂的管理規定,應當限於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條例、辦法等。如《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就明確要求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但是,小區的管理規約等應當不屬於管理規定。
3、飼養危險動物不適用無過錯免責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種類,法律中並沒有直接列明,但從一般生活常識判斷,攻擊性較強、力量難以控制或者攜帶劇毒的動物都應當被歸為此類,如藏獒、野豬、狼等。因危險動物實際無法通過人的飼養或者管理而降低其威脅,故飼養的危險動物只要造成他人損害,則將不可免責地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類責任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最嚴格的責任,不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且沒有規定免責事由。
2015年4月,劉某牽著其飼養的藏獒在小區內遛,遇見王某接其幼子放學回家,因二人打招呼未注意,王某幼子對藏獒進行了食物引誘、故意挑逗等行為。藏獒被激怒後掙脫劉某的控制,為保護孩子,王某隨即用身體擋住藏獒,後被其撲倒,直至保安趕來,幾人才合力將藏獒制伏,並交由城管執法人員帶走,後王某起訴要求劉某賠償損失。劉某進行了賠禮道歉,但辯稱事發時自己牽著藏獒,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意外是由王某之子故意挑逗行為引起,自己不但被罰款,藏獒也被執法人員帶走。法院經審理認為,藏獒屬於市區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類,劉某的飼養行為違反北京市的禁止規定,即使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挑逗的行為,也無法成立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因此法院判決劉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有些情形飼養人可向第三人追償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現實生活中,許多飼養動物發生的侵權事故實際是因第三人的不當行為引起的,如第三人私自將關養動物的籠門打開,或未經主人同意將拴於封閉空間的動物帶出,又或是在飼養地域周圍燃放鞭炮致動物受驚掙脫等。此時動物若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雖然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但鑑於危險的誘因由第三人造成,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責任後可向生事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013年2月,張某經過鄰居劉某家門口時,見其門前拴著一條狗,便點燃鞭炮戲耍,狗因受到鞭炮聲驚嚇而掙脫鎖鏈,並咬傷附近的趙某。後趙某起訴劉某要求賠償,劉某辯稱事故是因為張某挑逗導致狗受到驚嚇而咬人,應當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並申請追加張某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張某應訴後,以其不是狗的飼養人為由拒絕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用鞭炮去嚇狗,致使狗受驚咬人,張某作為肇事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劉某作為飼養人也可作為承擔本侵權責任的主體。所以趙某既可以選擇要求張某賠償,也可以要求劉某賠償。如果選擇向劉某索賠,劉某在賠償後有權向張某追償,二人之間實際成立不真正連帶責任。因本案已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告,而趙某同意由張某直接對其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由張某賠償趙某的全部損失。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袁京
編輯:王海萍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