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閒暇之餘養貓、養狗已經成為一種時尚。這些寵物豐富了人們的日常生活,給人們帶來精神上的慰藉。但是,由養寵物引發的相關問題也逐漸多發。如惡犬傷人、遛狗不拴繩、隨地排洩、街頭狂叫等,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頻頻引發關注。
案例
8月17日下午,廣東佛山順德區羅水市場前,一位老人被一隻狗身上的牽引繩絆倒重摔在地,後不幸去世。據當地通報,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當地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法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1166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1245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1246條)
專家說法
彭證之(湖北彭證之律師事務所主任)
動物致人損害,飼養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追究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只有存在過錯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則不擔責,這契合了民眾樸素的正義觀念。但是,民法典也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只要損害後果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即「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為了公平起見,民法典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過錯相抵的新規定,即「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從本案視頻來看,正站在路上的老人毫無防備,此時一隻拴著狗繩的白狗突然跑來,巨大的衝擊力讓狗繩絆倒了老人。可見,老人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責任應該完全由這隻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來承擔。
從案情可知,這隻狗的飼養人為村民羅某。但是,當時這隻狗並不在羅某的控制之下,而是由12歲的小女孩羅某牽出來玩。此時,女孩應該有足夠的措施保證狗的安全,不至於造成他人損害。而女孩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當然應當擔責。
民法典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意味著,被侵權一方可以向狗的主人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作為第三人的女孩來賠償。作為狗的主人,如果明知女孩是未成年人,而將狗交給其牽領,應當與女孩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如果狗的主人對女孩牽狗不知情,則在其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女孩追償。
但是女孩只有12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意味著在女孩和寵物狗主人的責任劃分完畢後,若女孩有獨立財產,應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金,若女孩財產不足以賠償損失的,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
據光明日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