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濟寧鄒城的一家企業向記者反映,他們收到了環保執法部門的一張處罰單。但對比相關規定,這家企業覺得這張罰單,罰得著實「有些冤」。怎麼回事呢?來看記者的問政調查。
王民是濟寧鄒城一家餐具公司的負責人,2020年11月底,他接到了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認定,這家餐具公司因生產作業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公司被罰款5.2萬。對於這一處罰,王民有異議。王民告訴記者:我們環保設施未運行,因為是在更換活性炭,按照環保局的要求,把UV光氧燈管拆除,更換活性炭。就在這個過程當中被查了。
對於處罰,王民在乎更多的不是罰款金額,而是伴隨著處罰決定書而來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扣分,這會對企業後續的生產造成很大困擾。王民表示:我們企業在環境行動被扣了分變成黃標,以後再從銀行貸款就可能拿不到貸款。在招投標當中這個都是有規定的。環保如果有扣分,招投標可能你不能參與招投標。
王民認為,環保設施升級改造並非主觀故意,而是按照環保部門要求進行的升級改造;況且,執法人員現場檢測的排放數值為0.05,遠低於無組織排放標準。環保設施在沒有運行的情況下,仍能達標排放,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再加上這是初犯。綜合以上幾點,王民向鄒城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免於處罰申請。
1月6號,王民再次來到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找到了當天的執法人員。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八款的規定,因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採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免予處罰。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免於處罰。
王民告訴記者,他們當天採取了限產一半的措施,且環保設施也在當天安裝完畢投入使用,這一情況執法人員現場也已看到,理應不處罰。對於這一說法,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工作人員也基本認可。
隨後,王民找到了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的工作人員,對於「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免於處罰」這一條款,這位工作人員有自己的見解:這一條並不好用。
短片中的企業負責人提出四條免於處罰的理由,第一條,這家企業說是當時正應環保部門要求進行升級改造,並非主觀故意。第二條,當時企業排放數值遠低於排放標準,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說檢查時沒有超標。第三條,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第四條,符合「首違不罰」原則。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宋華東表示:企業反映這個問題,也反映出我們一線執法部門,從市級到縣級對法律條文不透徹。回去我們認真排查,看有沒有類似問題。這兩年來按照要求,我們加大了檢查力度,濟寧市去年免罰了75起,效果不錯。根據企業當時的狀況,把相關數據拿出來比對,如何符合條件我們堅決糾正。另外,執法人員對群眾解釋不到位,態度不是非常好,解釋也不是十分清晰。下一步,我們要有針對性進行整改和加強,讓群眾更滿意,讓執法更有效果。
當事人王先生也來到了現場。王先生表示,剛剛主持人把我的意思表達得挺明白了,首先我們確實承認,企業在之前的工作中出現了失誤,沒能開啟環保設施。但是我們真的沒有主觀故意,也確實沒造成嚴重後果。如果這次真的處罰了,對企業後續發展都是個麻煩事。還請各位領導能綜合考慮我們的實際情況,重新考慮,謝謝!
針對王先生的現場訴求,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宋華東表示:對剛才業主反映的情況,我們回去以後認真核查,如果具備免罰條件我們變更。
針對企業的情況,當地環保執法部門給出了高達5.2萬元的罰款,企業覺得有點「冤」,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宋繼寶表示:我非常理解剛才王先生的心情和他的訴求,我也同意濟寧局的態度和意見,明天回去把這個事情調查落實好。從短片反映的情況來看,應該屬於免罰的情況,回去以後把這個情況落實一下。剛才這個案例對我觸動有這樣幾點,第一,我感覺到現場的這位王總,他的法律意識和對於信用看重的意識還是比較深的。我們的企業都有這種意識,發展就有了基礎。請你放心,這個問題一定解決好。我還發現了兩個問題。執法人員說我就管這一段,不管那一段這是絕對不允許的。要進行專項整治,下線以後我還要專門研究這個問題。不同的執法人員對於同一個案例做出不同的解釋,這說明我們一線執法人員對於法律法規不精準、不到位。對於執法系統培訓還有短板,我們要補齊短板,提高整個環保執法隊伍,為企業和老百姓搞好服務。
(來源:問政山東)
責任編輯:林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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