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下發了兩份提審裁定書,裁定提審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以下稱新平衡公司)與琪爾特公司關於「」、「」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兩案。目前,市場上各種兩側使用N字母的運動鞋魚目混雜,令消費者眼花繚亂,分不清這些運動鞋背後的廠家,本次最高院提審本案,讓新平衡公司看到了正本清源的希望。
新平衡公司於1906年創立於美國波士頓,其兩側使用N字母的「NEW BALANCE」運動鞋暢銷於世界各地,在美國被譽為「總統慢跑鞋」和「慢跑鞋之王」。新平衡公司早在1983年就在中國註冊了「」、「」和「NEW BALANCE」商標,距今已有30多年,其在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的裝潢被杭州中院、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生效判決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海南琪爾特公司2010年提出了「」、「」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後經核准轉讓給琪爾特公司。新平衡公司對這兩枚商標提出爭議申請,認為爭議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同時還認為爭議商標損害了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關於N字母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權,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
商評委未支持新平衡公司的無效請求,裁定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新平衡公司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包含大寫「N」字母,加之申請人的「N」字母系列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商評委及琪爾特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雖外框呈現類似大寫字母N的形態,但整體視覺效果、構圖手法、設計風格與引證商標存在較大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同時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新平衡公司在運動鞋兩側使用字母N標識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因此也未支持新平衡公司關於爭議商標損害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權的主張。
新平衡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委託萬慧達北翔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期間代理人對全案證據進行了梳理,強調了在先生效判決對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權這一相同事實的認定,補充收集了商業標識在運動鞋上使用位置的慣例以及琪爾特公司存在全方位摹仿新平衡公司的惡意、市場上存在實際的混淆等證據。
經過半年多的等待,終於獲得最高院的提審。最高在提審裁定中認為,新平衡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即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本案中,二審判決在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權方面的事實認定與其他生效判決的結論截然不同,不利於司法判決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作者:明星楠、丁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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