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是一項部門規章,旨在規範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那麼辦理房屋登記應該符合什麼條件,辦理房屋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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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登記應該符合什麼條件,辦理房屋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上海段和段(德陽)律師事務所李進律師解答:
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衝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同時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由此可知,在登記實踐中,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上海段和段(德陽)律師事務所李進律師解析:
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應該要遵守的原則:
1、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原則
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依附於土地而存在。因此,在進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將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使房屋的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
2、協調原則
農村房屋登記牽涉到許多政府職能部門,如土地管理部門、城建規劃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等。在農村房屋登記過程中,各個部門須密切,信息共享。
3、公示原則
農村房屋登記機關需將房屋登記依據、房屋登記條件、房屋登記程序、房屋登記內容進行公示,方便社會公眾知曉,並將已登記的房屋產權情況進行整理歸檔,方便社會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