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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民終50號
聖壹門公司訴易動公司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屬於新類型疑難案件,本案的審理除涉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外,還應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中關於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本案判決圍繞我國前述民事法律中關於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結合案件事實深入歸納分析了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借鑑意義。
一、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是指,當事人在明知其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破壞他人競爭優勢,惡意提起在事實或法律上沒有依據的訴訟,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糾紛。惡意訴訟本質應為侵權之訴;其行為表現為濫用權利而非正當行使權利;其目的在於獲取非法或不當利益,同時亦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害,而非對法律賦予其的權利進行救濟。
二、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屬於一種侵權行為,除本案涉及的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外,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實體法律中關於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
三、認定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應當考慮如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主觀惡意;二是行為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即行為人提起了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沒有依據的訴訟;三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的智慧財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後果;四是行為人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行為與相對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聯繫。
四、關於行為人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主觀要件即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的認定。雖然民事侵權行為的可歸責意思狀態通常包括故意和過失,但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在其意思狀態表現上具有特殊性,這不僅表現在行為人對於其提起的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是明知的,還表現為其意圖通過訴訟手段幹預商業競爭者,從而造成對方產生利益損失,即行為人提起訴訟具有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訴訟目的,其惡意不僅表現為主觀故意,且這種主觀故意是確定、明顯的,故不應當包括各種過失行為。
五、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另一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所引發的糾紛,如果該訴訟並未對相對方造成損害後果,後一糾紛可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這種損害後果不僅包括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害,還應當包括給相對方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害和對其商業信譽等造成的損害。
六、雖然易動公司起訴的系列訴訟並非全部由其直接提起,但蔚藍的海公司系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在知曉易動公司提起相關訴訟後又提起後續訴訟的行為,易動公司必然知曉,蔚藍的海公司提起訴訟的行為並非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是與易動公司在先提起的訴訟共同構成不合理地損害聖壹門公司市場地位和商譽的起訴行為,因此蔚藍的海公司的行為應當與易動公司的行為一併視為易動公司為制約、損害聖壹門公司利益的不當行為,聖壹門公司有權要求易動公司對其一併承擔責任。
備註:本摘要並非判決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73民終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芳村花地湧岸街。
法定代表人:程海明,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春生,北京市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屠靈芬,北京市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
法定代表人:崔威,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姜向陽,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戴林,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動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壹門公司)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8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聖壹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聖壹門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易動公司實質上進行了三次訴訟,構成惡意實施訴訟行為,屬於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易動公司於2016年11月17日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即一審法院,以下簡稱海澱法院)起訴,海澱法院於2017年5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後,易動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故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8年2月20日作出(2017)京73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書。易動公司在此之前於2016年7月6日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臺法院)提起訴訟,由於易動公司主體適格問題且法院不同意追加聖壹門公司,易動公司不得已才撤回起訴。因此,易動公司基於自身擁有的著作權作品而自行提起並完整進行的訴訟只有於2016年11月17日向海澱法院提起的訴訟,並不存在三次訴訟的情形。1.案外人南京蔚藍的海文化傳播公司(以下簡稱蔚藍的海公司)於2017年4月24日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聖壹門公司一案與本案當事人、所涉作品及標的等均不相同,一審判決僅僅因為蔚藍的海公司系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便認定其提起該案訴訟具有主觀惡意,並據此認定易動公司存在惡意訴訟行為,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2.一審判決認為前案訴訟的判決已認定易動公司和聖壹門公司的作品之間「具有明顯區別」,便據此認定易動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對此應當明知,並以此為由對易動公司提起前案訴訟的行為進行指責,這屬於對易動公司的法律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提出了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易動公司提起該案訴訟屬於依法行使訴權的行為,並不屬於惡意訴訟的情形。3.一審判決認定蔚藍的海公司在海澱法院的訴訟尚未作出判決時便又提起訴訟,且在前案訴訟的終審判決作出後,蔚藍的海公司仍然堅持訴訟,並據此認定蔚藍的海公司具有主觀惡意,存在法律邏輯錯誤。易動公司於2016年11月17日向海澱法院提起的訴訟與蔚藍的海公司在南京提起的訴訟屬於不同法院管轄,兩案的當事人、所涉作品及標的等均不相同,一審判決僅憑易動公司和蔚藍的海公司先後在兩地法院提起不同訴訟便認定易動公司存在惡意訴訟,這不符合法律邏輯,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4.易動公司和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之間分別屬於獨立的法人,兩者分別具有獨立人格,並各自獨立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將蔚藍的海公司堅持訴訟的所謂「主觀惡意」作為認定易動公司主觀惡意的事實依據,從而判令易動公司承擔賠償聖壹門公司在另案訴訟中支付的律師費有違常識,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易動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向有關單位投訴聖壹門公司屬於正當行使權利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並不具有主觀惡意。1.易動公司向騰訊公司投訴時,海澱法院還沒有作出一審判決,易動公司並不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勝訴可能性,一審判決認定易動公司「在不具有勝訴可能性的情況下」向騰訊公司投訴具有主觀惡意,該認定缺乏事實依據。2.廣東電影協會作為易動公司和聖壹門公司所屬行業的專業行業協會,具有對其該行業進行規範、自律、協調的職責,接受行業會員的投訴亦屬於其職責範圍。易動公司向廣東電影協會投訴聖壹門公司符合行業規範,投訴內容也符合事實。廣東電影協會收到易動公司的投訴後,其向有關機構發函是基於自身判斷而採取的措施,不能將其歸因於易動公司的「誤導」, 易動公司不應當為廣東電影協會的相關行為承擔責任。3.一審判決認定易動公司投訴的信息為「已經生效判決確認系虛假事實」,該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聖壹門公司處在侵權訴訟之中是客觀事實,易動公司對其進行投訴時,法院尚未就相關訴訟作出判決或者作出終審判決,易動公司投訴稱雙方存在侵權爭議符合當時的事實情況,該事實不能因日後的判決而轉變為虛假事實的性質。
聖壹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易動公司立即停止所有針對聖壹門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請求易動公司在新浪微博連續30天刊登致歉聲明,並向其投訴的機構發函澄清事實,消除影響;3.請求判令易動公司賠償聖壹門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其中包含律師費17萬元,翻譯費300元。
事實和理由:聖壹門公司是動畫電影《吃貨宇宙》的製作方和出品方,易動公司是電影《美食大冒險》的製作方,兩部電影的元素和定位存在重疊,均計劃於2018年在國內上映。2016年5月至9月,《吃貨宇宙》在坎城電影節、多倫多電影節上參展引發熱烈反響後,易動公司為幹擾、阻止聖壹門公司影片製作和上映,以虛假的事實惡意提起四次智慧財產權訴訟,訴訟期間以向各種渠道投訴的方式詆毀聖壹門公司的商譽,給聖壹門公司帶來困擾和各種損失,損害了聖壹門公司在世界相關公眾中的形象。具體表現:1.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作為同行,易動公司明知聖壹門公司的動畫形象和其區別十分明顯,根本不可能抄襲其動畫形象,然而仍以聖壹門公司侵犯其作品改編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先後四次提起訴訟。2016年7月,易動公司以《吃貨宇宙》中六個動畫卡通形象與其公開發行的動畫片《美食大冒險》中的動畫形象近似為由,向豐臺法院起訴北京天工異彩影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工異彩公司)侵犯其作品改編權,2016年11月23日,易動公司以起訴有誤為由撤銷起訴。第二次2016年12月,易動公司又將聖壹門公司與天工異彩公司訴至海澱法院,要求聖壹門公司停止製作、宣傳、發行《吃貨宇宙》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理由是《吃貨宇宙》中的動畫形象與動畫劇《美食大冒險》和電影《蒸和號起航》中定型的六個動畫形象近似,聖壹門公司侵害其作品改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2017年5月4日,海澱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雙方動畫形象不構成實質性近似,理由是雙方都是以麵食產品為動畫形象的基礎,麵食本身形態是唯一的表達方式,比如包子是圓胖的,油條是瘦長的等,著作權不保護這種唯一或有限表達,易動公司對此不可能主張獨佔權利。對獨創性部分,從涉案的六個動畫形象來比較,在服飾、五官、形態、顏色配置等方面分別比對,再從整體上進行比對,差別十分明顯,且《美食大冒險》與《吃貨宇宙》的角色設定和故事情節也不相同,因此判定聖壹門公司不侵犯易動公司作品的改編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017年5月,易動公司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出上訴,2018年2月22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5月,易動公司再次通過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聖壹門公司及《吃貨宇宙》其他聯合出品方侵犯其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再次要求停止製作、宣傳、發行《吃貨宇宙》以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理由是《吃貨宇宙》的動畫人物造型與《蒸和號起航》中的造型相同,且動畫取材、故事情節等近似,與此前兩次起訴的理由完全相同。2.易動公司散布不實言論、編造虛假信息投訴,惡意詆毀聖壹門公司,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在惡意提起訴訟後,易動公司以聖壹門公司涉訴為由,有計劃的實施了下述一系列詆毀聖壹門公司商譽的行為:(1)在各大網站散布聖壹門公司抄襲其動畫的不實言論,如「《吃貨世界》成為最可悲的複製品,墮為世界唾棄嘲笑的抄襲狗」「繼《汽車人》後,中國動漫《吃貨宇宙》又一『李鬼』」等言論,惡意詆毀聖壹門公司;(2)2017年2月海澱法院審理期間,易動公司以聖壹門公司微信表情包與美食大冒險存在爭議為由向騰訊公司投訴,2017年2月8日騰訊公司將聖壹門公司的微信表情包強行下架;(3)易動公司編造虛假信息,並以廣東省電影協會的名義向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和香港影業協會投訴,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將投訴文件轉給柏林電影節處理,易動公司的行為情節十分惡劣,嚴重損害了聖壹門公司在國際電影市場上的形象和聲譽。2017年3月7日,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同時致函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和香港影業協會,稱《吃貨宇宙》尚未取得我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立項和登記,沒有資格做宣發和參展,並要求對聖壹門公司作出相應處理,以免違反法律導致一系列版權、銷售和管理上的糾紛。聖壹門公司和無錫天宮影業有限公司早在2013年就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北京局立項,並取得該片攝製電影許可證【影動備字(2013)第087號】,取得許可證之後聖壹門公司又向北京市版權保護中心申請了動畫形象的版權註冊,2018年1月23日拿到公映許可證。考慮到廣東省電影協會未對易動公司的不實表述進行審核,其投訴行為給聖壹門公司在國際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聖壹門公司與協會多次郵件溝通,要求協會澄清此事,協會復函表示願意和聖壹門公司進一步溝通,解決問題。作為同行,易動公司十分清楚電影行業的審批流程和聖壹門公司電影的進展情況,然而卻編制這樣的虛假信息,並以廣東省電影協會的名義向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和香港影業協會投訴,影響了聖壹門公司及《吃貨宇宙》在國際市場的聲譽。3.易動公司採取了種種有違影視行業商業道德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2016年坎城電影節上,易動公司聯繫聖壹門公司國外代理商奧丁眼公司,試圖讓國外代理商終止和聖壹門公司的合作,然後與易動公司合作。2017年,易動公司向江蘇省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投訴聖壹門公司侵犯其作品改編權,意圖阻止聖壹門公司《吃貨宇宙》的發行和製作。4.易動公司使用和聖壹門公司十分近似的英文片名,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聖壹門公司《吃貨宇宙》的英文名是「Foodiverse」,易動公司《美食大冒險》的英文名是「Kung Food」,但是2018年2月10日,易動公司在發給聖壹門公司海外版權代理商Odin’s Eye公司的郵件中故意使用「Foodiworld」,前面的英文部分「Foodi」完全相同,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聖壹門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在通過上述種種方式都無法阻止聖壹門公司《吃貨宇宙》在海外市場的發行時,易動公司主觀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車的惡意,客觀上也容易誤導相關消費者。綜上,易動公司的惡意起訴、惡意投訴、編造虛假信息向國際電影節投訴的行為,主觀目的並不是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是以惡意提起訴訟的手段有計劃有預謀地針對聖壹門公司實施一系列的不正當競爭。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聖壹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1.聖壹門公司所訴無事實基礎亦無法律依據,易動公司不存在濫用訴訟行為,不具有惡意提起訴訟的主觀目的。易動公司具有自己獨立運營的動畫品牌,其衍生品、遊戲及舞臺劇等早已在市場廣為銷售、開發。易動公司於2016年5月在參展時,發現聖壹門公司以與其相同食材為題材,與易動公司作品中在人物造型、主角選取及選取主角數量等基本一致的做法,同時出現在展會,易動公司《美食大冒險》系列動畫劇早在2013年就已在各大電視臺、網站公映播放、發行,而聖壹門公司當時沒有成片作品發表,因此,易動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聖壹門公司有獲悉或接觸易動公司作品的可能,存在侵犯易動公司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易動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權利並無不妥、不當,不存在惡意訴訟的事實。2016年11月23日之所以向豐臺法院撤回起訴,是因為易動公司當時掌握的證據材料有誤而導致起訴主體有誤,在追加聖壹門公司未被法院採納的情況下,不得已而撤訴。後確認聖壹門公司為侵權主體後向海澱法院起訴,不論訴至哪個法院都屬於易動公司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行使法律賦予易動公司正常的訴訟行為及權利,不存在濫用、惡意訴訟。
2.易動公司未曾散布不實言論、虛假投訴,未作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聖壹門公司在訴狀中稱易動公司有發布不實言論,網絡上的言論或評論非易動公司所為,易動公司並未主動委託任何人向其惡意攻擊詆毀;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以前,易動公司依據自身的判斷,認為聖壹門公司有涉嫌抄襲、改編易動公司作品而向騰訊公司投訴、向有關機關反饋案件情況屬於易動公司的正常行為或權利。至於騰訊公司將聖壹門公司的表情包下架或其他機構對聖壹門公司所作出的反饋情況,如聖壹門公司確未侵權,向有關機關單位或機構提供材料加以證明,就足以維護其權利。易動公司沒有能力強行要求騰訊公司將聖壹門公司作品下架,也沒有權利要挾其作出對聖壹門公司不利的行為;聖壹門公司《吃貨宇宙》英文名「Foodiverse」中的「Foodi」既不屬於聖壹門公司的專屬用詞,亦沒有註冊其商標、字號等,此詞屬於公眾領域對語法的使用習慣的常見的一種表達方式。「Foodiverse」取自 「Food Universe」而「Foodiworld」取自「Foodie world」,兩者的英文單詞無論是構成還是表達的意思都區別非常明顯,不可能也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更談不上傍品牌、搭便車的主觀。綜上所述,易動公司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聖壹門公司訴訟請求。
一、關於聖壹門公司主張的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相關事實
(一)《吃貨宇宙》的著作權權屬及聖壹門公司主體情況
2014年1月28日,廣電總局電影局發布《關於2014年1月(上旬)全國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立項公示的通知》,其中公示了《一角錢拯救世界》的備案立項號為影動備字【2013】第087號,備案單位為北京聖壹門影視策劃有限公司,編劇向華,備案結果為同意拍攝。
2014年1月29日,北京聖壹門影視策劃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頒發的京影單證字【2014】第063號《攝製電影許可證(單片)》。2014年8月13日北京聖壹門影視策劃有限公司更名為聖壹門公司。
2015年8月14日,《一角錢拯救世界》的出品單位變更為無錫天工影業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一角錢拯救世界》更名為《吃貨宇宙》。
2018年1月23日,《吃貨宇宙》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該片的出品單位有無錫天工影業有限公司、上海鳴澗影業有限公司、北京聚合影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上海皆悅文化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揚州易久天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聖壹門公司;攝製單位為聖壹門公司。聖壹門公司股東為陳廖宇、崔威、天工異彩公司。
以上事實,有《廣電總局電影局關於2014年1月(上旬)全國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立項公示的通知》、影動備字【2013】第087號攝製電影許可證(單片)、名稱變更通知、關於故事影片《一角錢拯救世界》出品單位變更的批覆、蘇新廣審【2016】341號江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於同意電影《一角錢拯救世界》片名變更的批覆、電審動字【2018】第002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在案佐證。
(二)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提起惡意訴訟的相關事實
2016年7月6日,易動公司以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為案由向豐臺法院起訴天工異彩公司,主張聖壹門公司的《吃貨宇宙》動漫卡通主要形象作品與易動公司的形象作品相似,聖壹門公司模仿、抄襲、改編易動公司已經公開發行的動畫作品形象,並要求判令停止製作、對外宣發《吃貨宇宙》動漫作品,並在國內著名動漫期刊上發表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易動公司於2016年11月23日向法院申請撤訴,理由為:因起訴有誤。
2016年11月17日,易動公司以侵害作品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案由向海澱法院起訴聖壹門公司及天工異彩公司,該案事實與理由與豐臺法院案件一致,訴訟請求為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發表致歉聲明,以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2017年5月4日,海澱法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408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查明:易動公司的《美食大冒險》每一季都是美食卡通形象在世界不同的大陸板塊進行冒險的故事,《一角錢拯救世界》是以麵粉鎮等奇特市鎮為背景,小餃子一角錢等為主要人物,描述小餃子利用一角錢硬幣拯救大家的故事。更名為《吃貨宇宙》後,故事的背景變更為麵粉星球、大米星球等,描述小餃子一毛錢姑娘拯救同伴,粉碎邪惡勢力陰謀的故事。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在作品表達上,從雙方爭議的涉案六個動畫形象來看,聖壹門公司創作的涉案六個動畫形象的表達形式無論從整體形象還是從細節的服飾搭配、五官及身形配比、顏色設置等方面與易動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動畫形象都具有明顯的區別,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者相似表達……由於易動公司製作的《美食大冒險》(共三季)的故事情節與聖壹門公司製作的《吃貨宇宙》並不雷同,通過各自的角色展現出來的影視作品的表達也是不同的……二者在表現形式、發行渠道等存在明顯區別……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未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聖壹門公司及天工異彩公司的行為未侵犯易動公司作品的改編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海澱法院駁回了易動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易動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出上訴,2018年2月20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2017)京73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易動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4月24日,蔚藍的海公司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本案聖壹門公司及《吃貨宇宙》其他著作權人無錫天工影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享有的《蒸盒號起航》電影作品中動畫形象及故事情節著作權,並主張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發表致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2018年3月20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2017)蘇8602民初440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中認為「原被告電影的角色名稱不相似,角色的外在整體形象、細節的服飾搭配、五官及身形配比、顏色設置等方面都有明顯區別,相似部分僅為食物本身固有外形的慣用表達……兩部電影的故事情節並不相似……原告當庭陳述《蒸盒號起航》尚未在市場公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接觸原告電影的可能……被告在宣傳行為中明確表明其電影出品人為六被告,並無攀附原告的故意,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與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駁回了蔚藍的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蔚藍的海公司因不服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3月23日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中載明,蔚藍的海公司系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本案一審庭審中,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對聖壹門公司股東天工異彩公司等提起的訴訟行為實際上是針對聖壹門公司的訴訟,這些訴訟缺乏事實依據和權利基礎,屬於惡意訴訟;易動公司抗辯稱其行使正常的訴訟權利,不存在惡意,且其節目遠早於聖壹門公司發表並已在國內電視臺播出,傳播範圍及影響力都非常廣泛,聖壹門公司有獲悉其作品的可能,其起訴時維護自己權利的行為,並非惡意訴訟。易動公司為此向一審法院提交北京電視臺、中央電視臺少兒頻道、湖南廣播電視臺金鷹卡通頻道出具的多份《播出證明》,證明《食功夫之美食大冒險》最早於2014年2月在電視臺播出。
以上事實,有民事起訴書、撤訴申請書、(2016)京0108民初40841號民事判決書、(2017)京73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書、(2017)蘇8602民初440號民事判決書、民事上訴狀、播出證明及一審法院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二、關於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相關事實
本案一審庭審中,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1、易動公司向相關公司和部門投訴聖壹門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2、易動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3、易動公司使用與聖壹門公司近似的作品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一)聖壹門公司和易動公司的經營範圍等情況
聖壹門公司於2001年8月29日成立,經營範圍為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影視策劃,承辦展覽展示活動,電腦動畫設計,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易動公司自2013年1月21日成立,經營範圍為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製作業。
為證明《吃貨宇宙》獲得主流媒體的認可,聖壹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網頁截圖列印件,顯示搜狐網2017年2月,「吃貨宇宙!北影動畫學院副教授陳廖宇動畫作品《吃貨宇宙》登柏林電影節刊物 預售破紀錄」文章;《華語電影市場雜誌》2017年2月,「Chinese Dumplig Ventures into the World-An Exclusive Interview with Chen Liaoyu,Director of FOODIVERSE」 文章,該文章第1至2頁是關於採訪《吃貨宇宙》導演陳廖宇老師的獨家專訪稿。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網頁列印件、雜誌文章及一審法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二)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的相關事實
1、易動公司惡意投訴導致聖壹門公司微信表情包下線
聖壹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其與騰訊公司就微信表情包被下架之事溝通的電子郵件截屏列印件,證明《吃貨宇宙》大拜年表情包被下架的原因。2017年2月8日,wxsticker_support@tencent.com發布郵件「你的表情【吃貨宇宙大拜年】由於與他人已發布作品【美食大冒險】存在爭議,目前需先將表情下架,等待法院判決結果,……」「投訴人是:易動公司」「需要易動公司把撤訴申請書發給我們,收到文件後證實已經撤訴,就會對貴司的表情恢復上架……」「如對方沒有撤訴的話,需要等案件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再根據判決結果判斷如何處理貴司表情包的上下架問題。」易動公司不認可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但表示認可曾針對聖壹門公司的微笑表情包向騰訊公司投訴。
2、易動公司以虛假消息向行業協會投訴聖壹門公司
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以虛假消息向行業協會投訴聖壹門公司,並發布對《吃貨宇宙》的不利信息,導致行業協會相關公眾誤認為《吃貨宇宙》存在抄襲,嚴重降低聖壹門公司和《吃貨宇宙》在國內外的評價,並向一審法院提交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於2017年3月7日分別給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香港影業協會發送的《通知函》,內容顯示「根據我們理事會成員易動公司的舉報,……《吃貨宇宙》在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和登記的情況下,在海外進行了宣傳和發行,並參加了展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上述行為是非法的……《吃貨宇宙》不具有任何進行宣傳和發行及參與比賽的資格……」2018年1月22日,聖壹門公司員工向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發送郵件,將《吃貨宇宙》項目創作過程及取得的資質等一併發送給該協會,郵件稱「由於貴協會未經核實向媒介發函,嚴重侵害了聖壹門及其他出品方的合法權益,我方要求3日內給予回復及補救措施,糾正其錯誤。」 2018年1月24日,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復函「2.我協會是根據會員單位易動公司反映貴司『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立項和登記』,而非我協會所述……」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回復聖壹門公司郵件稱「我協會已再次要求易動公司發澄清函,待其將發送情況反饋給我協會後,我協會將轉發給貴司。」 易動公司辯稱,其只是反饋聖壹門公司未取得單片許可證和公映許可證的客觀情況,其與聖壹門公司存在訴訟,並非惡意投訴。聖壹門公司主張其作品《一角錢拯救世界》於2014年1月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網站上進行備案公示,而公映許可證只有在電影完成終審之後才會下發,行業慣例都是先做宣傳、發行,2017年3月《吃貨宇宙》尚在拍攝過程中,不可能拿到公映許可證,關於《攝製電影許可證》過期是行政監管的問題,且聖壹門公司電影的立項早已經公示,易動公司十分清楚電影的拍攝、審批流程,卻一直故意編造虛假信息,嚴重影響了聖壹門公司及其電影在國際市場的聲譽。
聖壹門公司還提交了易動公司曾向江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舉報《吃貨宇宙》侵權的材料,證明在海澱法院一審判決前,易動公司投訴聖壹門公司侵權,惡意明顯。
3、易動公司散布不實言論
聖壹門公司提交網頁列印件,在百度貼吧中存在「《吃貨宇宙》成最可悲的複製品,一墮為世界唾棄嘲笑的……」的文章,證明易動公司的行為存在惡意詆毀。易動公司辯稱該文章並非其發布,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
4、其他事實
奧丁眼(Odin’s Eye)系聖壹門公司在法國代理商,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曾慫恿奧丁眼與聖壹門公司終止合約,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並向法庭提交了奧丁眼錄音文字版,該份錄音曾由易動公司向豐臺法院提交。該錄音文字版內容顯示,「Y:我們來只是想把事情搞清楚。我們的合作方索尼也知道這件事,還問我們為什麼吃貨宇宙中的形象與我們美食大冒險的形象這麼相似。我們的美食大冒險從創作到現在已經有8年的時間了。而你們要發行的電影……我們已經給證明兩部電影角色的相似性:我們有包子,你們也有包子,我們做了餃子,你們也做了餃子,我們有麵條,你們也有麵條,還有壽司,那麼多中壽司,我們做的是魚子壽司,你們做的也是魚子壽司。」「M:我不太清楚中國的法律。但要在美國,這種情況不會有什麼版權問題的,要打官司你們也不會贏。因為大眾都熟知的那些形象你不能納入你的版權中。比如,我的電影中用了某個角色,你在看了我的電影後也創作了這個角色,這兩者之間並沒有版權問題。……要是你發現角色和人物的性格都是抄襲你們的,那是版權的問題,但其他的方面你卻不能說是有版權的問題……」「Y:我們的電影的合作製片方也知道這件事,我們的電影將在明年上映……7月,所以他們對此事很生氣,因為電影還沒有上映,就有類似的電影和相似的形象佔領了市場。……我們來秉著友好的態度,想私下解決這件事。美食大冒險在中國的發行方就是光線傳媒……因為這涉及很多市場上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來問問你們的想法。」「M:現在對你們來說還不算晚,你們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為你要製作發行這部電影。我們認為這個電影最後是上映不了的。……光線傳媒已經在找律師溝通如何解決這件事情了。我們現在來跟你商談看你這邊是否會繼續合作還有了解你們的想法。」「M我們只是發行方,只有當你們在法律上證明版權是你們的,你們才能讓我推遲或停止發行。……」「Y:我想還有很多電影供你選擇去發行,而不是一部有國際法律問題的電影。要是要起訴的話……」「M:那簡直就是災難,我們會損失一部分資金。」「Y:所以我們建議你們採取一些措施,比如減少電影的宣傳發行。到目前為止,只有少部分人知道這個吃貨宇宙。你們可以先看看事情後面會怎樣發展。要是製作方不停止侵權的行為,我們的許多股東,包括天工的股東都會對他們提起訴訟。」「M:到9月多倫多的展會前,我們都不會推廣這部電影。」「Y:我希望你們9月前放慢宣傳的節奏,不要大勢宣傳,甚至不做任何宣傳。」「我能告訴你的就是在9月前,我們不會做任何的宣傳,也不會發稿……」「Y:我們的電影今年就會製作完成,明年上映。所以這個問題必須解決。」「M:我承諾在9月前,我都不會對這部電影做任何宣傳……」「Y:形象那麼像,你怎麼沒有選擇我們?」「M:你們好像已經有了發行方了。」
以上事實,有網頁截圖列印件、郵件、通知函及翻譯件、翻譯公司資質證明文件、復函、證據目錄、奧丁眼錄音文字版及一審法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三)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使用與其近似的電影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事實
聖壹門公司於2015年7月13日、2016年4月18日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吃貨宇宙FOODIVERSE PENNY DUMPLING」「吃貨宇宙FOODIVERSE」商標。在聖壹門公司與奧丁眼公司的郵件中,奧丁眼公司表示其第一次聽說「Foodiverse」是2015年釜山電影節,在雙方溝通的第一個包含該詞語的文件顯示時間為2015年10月26日。在百度網頁中輸入「吃貨宇宙Foodiverse」可以搜索到聖壹門公司的動畫電影,聖壹門公司主張「Foodiverse」系其電影《吃貨宇宙》的英文名稱,且在該電影的製作、發行、宣傳過程中一直使用該名稱。一審庭審中,易動公司主張其使用「Foodiworld」是2013年。但是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易動公司在其柏林電影節宣傳電影美食大冒險使用了「Foodiworld」一詞,易動公司在此前的電影發行、宣傳活動中並沒有使用「Foodiworld」這一英文名稱。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將美食大冒險英文名表述為Foodiworld,與其電影英文名稱「Foodiverse」近似,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易動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多個「美食大冒險」「KUNGFOOD」商標註冊證,證明其已經註冊了多個商標,擁有自己的品牌,無須傍聖壹門公司所稱的品牌。易動公司還提交了多個《美食大冒險》動畫片獲得優秀動畫片作品的榮譽證書、《美食大冒險》兒童劇門票及產品手冊,證明易動公司已經將其作品在各品種類生產、銷售,公眾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得易動公司的作品和產品信息,其傳播深度、影響力、知名度已經形成,無須再通過訴訟方式或不正當競爭方式來獲得利益。
以上事實,有郵件截圖列印件、網頁截圖列印件、商標註冊證、榮譽證書、門票、產品手冊等及一審法院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三、其他事實
聖壹門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列印件,證明易動公司的惡意訴訟行為給《吃貨宇宙》造成製作、宣傳、發行等工作上的幹擾,但該聊天記錄未公證,易動公司亦不認可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為證明因易動公司實施前述被訴侵權行為,聖壹門公司遭受了損失,聖壹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1.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開具的4萬元律師費發票一張,證明聖壹門公司因在豐臺法院、海澱法院被惡意起訴而支出的律師費;2.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開具的1萬元發票一張,證明聖壹門公司與蔚藍的海公司之間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支出的律師費;3.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共計12萬元發票兩張,證明聖壹門公司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4.英華博譯(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具的300元翻譯費發票一張,證明聖壹門公司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的翻譯費用。
以上事實,有發票、一審法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案有四個爭議焦點,分別是第一,易動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第二,易動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行為;第三,易動公司使用「FOODIWORLD」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四,如易動公司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一、易動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
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是指,當事人在明知其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破壞他人競爭優勢,惡意提起在事實或法律上沒有依據的訴訟,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糾紛。惡意訴訟本質應為侵權之訴;其行為表現為濫用權利而非正當行使權利;其目的在於獲取非法或不當利益,同時亦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害,而非對法律賦予其的權利進行救濟。
本案中,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系列案件系惡意訴訟,對此一審法院分析如下:第一,關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應當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其訴訟行為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和事實上的根據,是否以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或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訴訟目的。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聖壹門公司訴稱的惡意訴訟不僅指代一起案件,而是針對類似事實先後提起的多起系列案件。易動公司第一次向豐臺法院提起訴訟,後因主體不適格申請撤訴;第二次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後易動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上訴。上述兩次訴訟中易動公司均以聖壹門公司的《吃貨宇宙》動漫卡通主要形象作品與易動公司的形象作品相似,聖壹門公司模仿、抄襲、改編易動公司已經公開發行的動畫作品形象為由提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之訴。雖然第一次訴訟後易動公司即撤訴,但是其撤訴理由是主體不適格,屬於正常行使訴權的行為。從易動公司第二次起訴的情況來看,易動公司在起訴前確實就相關的形象享有著作權,具有一定的權利基礎。但是,從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的情況來看,易動公司的作品與聖壹門公司的作品具有「明顯的區別」,故事情節等的區別也較為「明顯」,最終法院駁回聖壹門公司的訴訟請求。在第二次訴訟一審判決尚未作出時,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以其系列作品中的另一部作品為訴訟內容,再次向聖壹門公司提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該案中所涉及的形象與故事情節與第二次訴訟的形象與故事情節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易動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三次訴訟,都是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相比於商標侵權和專利侵權糾紛,著作權案件中當事人的權利基礎較易舉證證明,因此不應僅憑是否具有權利基礎來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一審法院認為,聖壹門公司和易動公司同屬於動畫製作行業,易動公司在其起訴聖壹門公司之前應當對聖壹門公司作品的角色形象、故事情節有一定的了解,生效判決書中多次以「具有明顯區別」對雙方的作品進行了描述,易動公司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此應當明知,但其仍然提起訴訟,尤其是在第二次訴訟後法院即將作出判決前,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以基本相同的事由在南京再次提起訴訟,雖然表面上看案件的當事人、所涉及的作品、標的並不相同,但實質內容基本無差別,同時一審法院注意到在第三次訴訟中具體的涉案作品《蒸盒號起航》尚未上映,在此情況下,易動公司的權利基礎尚不完備。且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依然在明知其訴訟行為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和事實上的根據的情況下堅持訴訟,其目的並非在於積極維權,其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第二,本案中聖壹門公司為應對易動公司提起的侵權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的確屬於訴訟的合理支出項,也即是該訴訟確實造成了聖壹門公司經濟損失的損害後果。第三,關於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如社會聲譽的降低、財產的損失等均是由對方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所導致。本案中,聖壹門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聘請律師應對訴訟,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律師費與易動公司惡意提起的侵權訴訟具有當然的因果關係。雖然易動公司起訴的系列訴訟並非全部由易動公司直接提起,但蔚藍的海公司系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在已經知曉易動公司提起相關訴訟後又提起後續訴訟的行為,易動公司必然知曉,蔚藍的海公司提起訴訟的行為並非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是與易動公司的系列訴訟一併,為不合理地損害聖壹門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商譽的起訴行為,因此蔚藍的海公司的行為應當與易動公司的行為均視為易動公司為制約、損害聖壹門公司利益的不當行為,而不應將其孤立地視為蔚藍的海公司的行為。
綜上所述,易動公司在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聖壹門公司惡意提起一系列侵權訴訟,致使聖壹門公司在訴訟中遭受律師費等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二、易動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於2017年11月4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完成首次修訂,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聖壹門公司在本案中指控易動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於2017年但持續至2018年,故本案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聖壹門公司和易動公司屬於同行業且有競爭利益,雙方存在競爭關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的目的通常在於,通過詆毀行為以損害他人的商譽,降低其競爭力,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提升自己的市場優勢。認定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應當滿足如下要件:一是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應具有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故意;二是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通過捏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事實;三是結果上損害了聖壹門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本案中,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有四:第一,易動公司向騰訊公司投訴導致聖壹門公司微信表情包下線;第二,易動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投訴聖壹門公司未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和登記;第三,易動公司在相關網頁中散布聖壹門公司涉嫌侵權的不實言論;第四,易動公司向聖壹門公司境外代理商散布不實言論導致其宣傳滯期。經一審法院查明,並無證據表明相關網頁中的涉案言論系易動公司發布,因此一審法院確認易動公司在本案中實施了聖壹門公司訴稱的三個涉嫌商業詆毀行為。
一審法院分析如下:首先,易動公司的上述三個行為基本基於其起訴聖壹門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相關案件的事實,在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前述案件系易動公司惡意提起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商業詆毀行為亦不具有善意,即易動公司在不具有勝訴可能性的情況下向騰訊公司投訴聖壹門公司的微信表情包存在侵權、向聖壹門公司的代理商散布相關言論的行為具有明顯惡意,易動公司還向聖壹門公司的代理商明確作出要求其停止宣傳的意思表示,其主觀惡意明顯;其次,從行為表現上來看,捏造可以是編造虛假信息,或是對真實狀況加以歪曲,構成虛偽事實;傳播則應是將所捏造的虛偽事實以各種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特定的共同客戶或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進行傳播。本案中易動公司投訴的對象是聖壹門公司和易動公司共同可能的客戶,尤其是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對於聖壹門公司和易動公司來說具有重要意義,易動公司依然就片面的事實向其投訴,其行為表現上達到了傳播的可能性。從傳播的內容來看,事實的屬性可以分為經證明為真實的事實、經證明為虛假的事實和真偽不明的事實。易動公司向騰訊公司投訴、向聖壹門公司代理商告知的聖壹門公司構成侵權的事實已經生效判決確認系虛假的事實,該信息構成虛假信息;經營者片面陳述事實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該行為仍然可能實質性地損害其他經營者商譽,而該事實系誤導性信息。聖壹門公司認可在易動公司投訴時其確實還沒有單片許可證和公映許可證,但當時其不具有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可能性,易動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對拍攝和審批流程應當清楚,其依然向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進行片面投訴,誤導相關機構向其他機構發函使聖壹門公司商譽受到損失,該行為明顯不當,故易動公司的行為客觀上傳播了虛假或誤導性事實。最後,由於易動公司的投訴行為,聖壹門公司的微信表情包下架,易動公司在判決生效之後仍未撤回該投訴,客觀上給聖壹門公司造成了影響;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依據易動公司的投訴向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和香港影業協會進行了投訴,直接可能導致聖壹門公司及其電影在國際市場上聲譽受損;易動公司向聖壹門公司的代理商告知不實信息的行為極易使聖壹門公司喪失交易機會從而導致聖壹門公司受到巨大損失。因此,綜上所述易動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三、易動公司使用「FOODIWORLD」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聖壹門公司主張易動公司的《美食大冒險》使用英文名「FOODIWORLD 」與聖壹門公司《吃貨宇宙》的英文名「FOODIVERSE」二者是否構成混淆,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FOODIVERSE」與「FOODIWORLD」的詞根均包含「FOODI」,但後綴一個取自於「UNIVERSE」,另外一個取自「WORLD」,兩者系不同的詞彙,聖壹門公司未就該二名稱已經構成混淆進行充分舉證。同時,聖壹門公司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FOODIVERSE」名稱具有一定的影響,故一審法院對聖壹門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此外,聖壹門公司還主張易動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傻商業道德。一審法院認為,商業詆毀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制的類型化行為之一,在一審法院已經認定易動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行為的情況下,無需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原則條款對易動公司的行為進行規制,故一審法院對聖壹門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四、易動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易動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聖壹門公司要求易動公司在其新浪微博發表聲明並向其投訴的機構發函澄清事實以消除影響,一審法院認為,刊登聲明的方式、範圍應與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範圍相適應,聖壹門公司亦可以根據本案判決情況向相關機構說明情況,易動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未發生於微博空間中,從損害與結果相適應的角度考慮,一審法院認為易動公司就本案向聖壹門公司發布書面致歉聲明的方式已經可以達到消除影響的效果,對聖壹門公司要求易動公司在新浪微博發表聲明並向其投訴的機構發函澄清事實以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易動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易動公司主觀惡意程度、雙方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易動公司的賠償數額。易動公司就其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導致聖壹門公司的律師費等的直接經濟損失及聖壹門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一併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對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送書面致歉聲明,消除因本案侵權行為對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造成的影響(內容需事先經一審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根據聖壹門公司的申請將生效判決的主要內容在全國性的媒體上予以公開,相應費用由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承擔);三、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五十萬元;四、駁回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於蔚藍的海公司於2017年4月24日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聖壹門公司及《吃貨宇宙》的其他著作權人無錫天工影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其電影《蒸盒號起航》中動畫形象及故事情節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蔚藍的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蔚藍的海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7月2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民終406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查,電影《蒸盒號起航》是易動公司《美食大冒險》的系列作品之一,《蒸盒號起航》中的主要動畫形象與動畫連續劇《美食大冒險》中定型的餃子鬥鬥、包子包強、饅頭四海、燒餅咼奎、油條油萬金、壽司三文武藏六個動畫形象相同,兩者的故事情節也基本一致。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故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訴訟中的爭議焦點為: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如構成侵權,其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關於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
所謂惡意訴訟,通常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的訴,並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2月發布的《關於印發修改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中新增加的一項三級案由,隸屬於第五部分「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項下的二級案由「十四、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雖然目前沒有直接指向的具體法律條文,但從其歸類於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二級案由之下來看,其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係應為侵權之債,即因一方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因此有權對對方提起訴訟,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屬於一種侵權行為,除本案涉及的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外,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實體法律中關於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本案中,聖壹門公司訴稱的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包括易動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針對類似事實先後提起的多起系列案件。結合我國前述民事實體法律中關於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認定易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應當考慮如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主觀惡意;二是行為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即行為人提起了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沒有依據的訴訟;三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的智慧財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後果;四是行為人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行為與相對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聯繫。
具體而言,在此類案件的認定中,首先應當審查的是行為人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主觀要件,即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的認定。雖然民事侵權行為的可歸責意思狀態通常包括故意和過失,但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在其意思狀態表現上具有特殊性,這不僅表現在行為人對於其提起的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是明知的,還表現為其意圖通過訴訟手段幹預商業競爭者,從而造成對方產生利益損失,即行為人提起訴訟具有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訴訟目的,其惡意不僅表現為主觀故意,且這種主觀故意是確定、明顯的,故不應當包括各種過失行為;否則將不利於保障當事人合法行使訴權,不利於保護和激勵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維護其智慧財產權。據此,本案首先應當判斷易動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提起系列智慧財產權訴訟時主觀上是否具有惡意。
本案涉及的第一次訴訟為易動公司2016年7月向豐臺法院提起訴訟,後易動公司於同年11月23日稱因起訴主體有誤等原因而申請撤訴;第二次訴訟為易動公司於2016年11月17日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海澱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後易動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上述兩次訴訟中易動公司均以聖壹門公司的《吃貨宇宙》動漫卡通主要形象作品與易動公司的卡通形象作品相似,聖壹門公司模仿、抄襲、改編易動公司已經公開發行的動畫作品形象為由提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之訴,雖然易動公司第一次起訴後又撤訴,但該起訴及撤訴行為應屬於易動公司正常行使訴權的行為,並不能看出其提起訴訟具有惡意。
從易動公司第二次在海澱法院起訴的情況來看,易動公司在起訴前確就相關的動漫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權,具有一定的權利基礎。但從海澱法院隨後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40841號民事判決書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書中相關認定來看,易動公司的動漫卡通形象作品與聖壹門公司的動漫卡通形象作品具有「明顯的區別」,故事情節等的區別也較為「明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易動公司的訴訟請求。當然,僅憑第二次訴訟生效判決中的前述認定尚不足以認定易動公司提起本次訴訟存在惡意,畢竟行為人可能並不具有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素養和專業能力,只要其主觀上認為他人實施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其便有權提起訴訟。但本院認為,結合第三次訴訟及本案其他相關事實能夠認定易動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提起前述系列訴訟具有主觀惡意:其一,易動公司在海澱法院提起第二次訴訟一審判決尚未作出時,其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便以其系列作品中的另一部作品《蒸盒號起航》作為權利基礎,再次向聖壹門公司提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該案中所涉及的主要動漫形象與第二次訴訟中的主要動漫形象相同,故事情節基本一致。其二,聖壹門公司的《一角錢拯救世界》於2014年1月進行電影劇本備案、立項並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2016年9月該電影名稱由《一角錢拯救世界》更名為《吃貨宇宙》,易動公司於2016年7月針對聖壹門公司的《吃貨宇宙》提起第一次訴訟。聖壹門公司和易動公司同屬於動畫製作行業,聖壹門公司的《一角錢拯救世界》或《吃貨宇宙》已經備案、立項並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長達兩年多,在當今時代信息獲取具有極大便利性的情況下,易動公司在其起訴聖壹門公司等公司之前,理應對聖壹門公司作品的主要角色形象、故事情節等具有一定了解;尤其是在第二次訴訟後海澱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前,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以基本相同的事由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再次提起訴訟,雖然從形式上看,兩案件中的當事人、所涉作品及訴訟標的等並不完全相同,但實際上兩作品中的主要動漫卡通形象和故事情節等實質內容基本無差別;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訴訟中的涉案作品《蒸盒號起航》不僅在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起訴時尚未公開上映,且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時尚未公開上映,故易動公司的權利基礎在其起訴時並不完備,從時間上看聖壹門公司等也不存在抄襲電影《蒸盒號起航》之可能性;而且,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經作出第二次訴訟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蔚藍的海公司仍然在明知其訴訟行為缺乏法律上和事實上根據的情況下堅持訴訟,其訴訟目的顯然已經超出了合法正當維權的範疇,表現出了較為明顯的主觀惡意。
其次,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另一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所引發的糾紛,如果該訴訟並未對相對方造成損害後果,後一糾紛可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這種損害後果不僅包括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害,還應當包括給相對方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害和對其商業信譽等造成的損害。本案中,聖壹門公司為應對易動公司等提起的系列侵權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屬於其為進行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該費用支出因易動公司等提起的系列訴訟而直接引起,屬於因易動公司等發起的系列訴訟行為致使聖壹門公司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再次,關於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如社會聲譽的降低、財產的損失等均是由對方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所導致。本案中,聖壹門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聘請律師應對訴訟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律師費與易動公司惡意提起的侵權訴訟具有當然的因果關係。雖然易動公司起訴的系列訴訟並非全部由易動公司直接提起,但蔚藍的海公司系易動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在知曉易動公司提起相關訴訟後又提起後續訴訟的行為,易動公司必然知曉,蔚藍的海公司提起訴訟的行為並非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是與易動公司在先提起的訴訟共同構成不合理地損害聖壹門公司市場地位和商譽的起訴行為,因此蔚藍的海公司的行為應當與易動公司的行為一併視為易動公司為制約、損害聖壹門公司利益的不當行為,聖壹門公司有權要求易動公司對其一併承擔責任。
綜上,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易動公司在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針對聖壹門公司惡意提起一系列侵權訴訟,致使聖壹門公司遭受經濟損失,其提起的系列訴訟損害了聖壹門公司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於易動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行為的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經營者對於他人的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並非不能評論或者批評,但評論或者批評必須有正當目的,必須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不能誤導公眾和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進而提升或可能提升經營者自身的商譽。經營者為競爭目的對他人進行商業評論或者批評,尤其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因此商業詆毀行為涉及如何界定不正當陳述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在進行對比性商業評論或批評時,如何判斷商業詆毀,落腳點應在於是否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
本案二審訴訟中,涉案爭議的商業詆毀具體行為有三個,第一,易動公司向騰訊公司投訴導致聖壹門公司微信表情包下線;第二,易動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投訴聖壹門公司未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和登記;第三,易動公司向聖壹門公司境外代理商散布不實言論導致其宣傳滯期。就以上行為來看,易動公司在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前提下,向騰訊公司投訴聖壹門公司的微信表情包存在侵權、向聖壹門公司的代理商散布相關言論,還向聖壹門公司的代理商明確作出要求其停止宣傳的意思表示,其主觀惡意明顯。而第二次訴訟的生效判決已經確認了易動公司向騰訊公司和聖壹門公司代理商告知的聖壹門公司構成侵權的事實並不存在,該信息構成虛假信息。聖壹門公司和易動公司同為影視行業經營者,電影行業協會對於雙方來說是重要的代表、監督主體。聖壹門公司認可在易動公司投訴時其確實還沒有單片許可證和公映許可證,但當時其不具有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可能性,易動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對電影的拍攝和審批流程應當十分清楚,其依然依據片面的事實向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進行投訴,誤導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向澳大利亞電影電視局、香港影業協會發送《通知函》,在客觀上達到向特定的共同客戶或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進行傳播的效果。從行為後果來看,聖壹門公司的微信表情包因涉訴而被下架,易動公司在第二次訴訟的判決生效後仍未撤回該投訴;廣東省電影行業協會向香港及海外機構發函直接可能導致聖壹門公司及其電影在國際市場上聲譽受損;易動公司向聖壹門公司的代理商極盡誘導不實信息的行為極易使聖壹門公司喪失交易機會。易動公司的上述行為明顯不當,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界限,會使聖壹門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遭受損害,構成商業詆毀行為。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三、易動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易動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於消除影響的方式,從損害與結果相適應的角度考慮,一審法院認為易動公司就其實施的涉案行為向聖壹門公司發布書面致歉聲明就能夠達到消除影響的效果並無明顯不妥,聖壹門公司對此亦未提起上訴,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關於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易動公司不僅實施了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行為,還針對聖壹門公司實施了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易動公司不僅應當就其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導致聖壹門公司支出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還應當對其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易動公司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給聖壹門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易動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雙方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程度和範圍,聖壹門公司為進行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上訴人易動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八百元,由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三千八百元(已交納),由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一萬元(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八千八百元,由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義軍
審 判 員 周麗婷
審 判 員 侯 豔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劉仁婧
書 記 員 範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