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18: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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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16日,上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上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阮某貪汙罪、受賄罪,被告人鍾某明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周某貪汙罪、行賄罪,被告人林某毅貪汙罪一案。
公訴指控:
貪汙罪、 濫用職權罪
2017年12月,「廣西大學地下人防工程」項目(以下簡稱「西大人防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人周某在招投標期間,通過時任南寧市人防辦工程科副科長鍾某明的幫助,以圍標的方式中標該項目。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人阮某、周某、林某毅共同商議決定虛增西大人防項目的工程造價,被告人林某毅、阮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對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報告》進行初審、覆審時,未盡職審核,致使西大人防項目終審審核的4486.131829萬元工程造價嚴重不符合實際的工程造價。經廣西公明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項目的審定價比實際工程結算價多出520.104817萬元。
經調查機關立案調查與告知,市人防辦及時止付該項目134.583999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最終造成市人防辦實際多撥付西大人防項目工程款共計人民幣385.520818萬元。
受賄罪、行賄罪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阮某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防工程標準定額站土建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在多個工程造價審核、工程進度款撥付審核過程中為相關施工方提供幫助,並收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0萬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鍾某明向周某借款人民幣19.5萬元用於給他人購買房產,後僅歸還9.5萬元。同年12月,周某向鍾某明表示不用歸還剩餘的10萬元,該10萬元作為其送給鍾某明的好處費,並要求鍾某明在西大人防項目上繼續給予幫助,鍾某明表示同意。至案發,鍾某明未將10萬元歸還給周某。
案發後,被告人阮某的家屬代其退繳贓款人民幣27.6萬元;被告人鍾某明的家屬和朋友代其退繳贓款共計人民幣45萬元;被告人周某家屬代其退繳贓款人民幣11萬元;上林縣監察委員會暫扣廣西二建銀行帳戶內的西大人防項目工程款人民幣1407467.61元。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阮某、周某、林某毅共同利用阮某的職務便利,騙取國有財產共計人民幣520.10481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鍾某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阮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元,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阮某、鍾某明、周某均屬於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數罪併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就案件事實、定罪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鍾某明認罪認罰,被告人阮某對受賄罪部分認罪悔罪,被告人周某對其行賄罪部分認罪悔罪,但是對貪汙罪的數額及罪名,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法庭在充分聽取各方辯論意見後,宣布休庭。
因案情複雜,法院將擇日對本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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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林縣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原區人防工程標準定額站技術科科長阮某等4人貪汙受賄案(總第3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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