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跌入溝渠溺亡 法院:自陷風險責任自擔

2020-12-26 環京津網

原標題:男子酒後跌入溝渠溺亡 法院:自陷風險責任自擔

男子張某夜晚酒後不慎跌入農用灌溉溝渠溺亡,事後家人以溝渠為行人帶來安全隱患,導致張某死亡為由,大鬧溝渠管理者村委會,並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30萬。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並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某日晚,張某醉酒後,自行返回承包魚塘窩棚休息。當晚,張某沿著寬5.5米左右水泥混凝土路面、外延1米左右泥土地前行,行至距離窩棚不遠處,張某墜入道路旁邊寬2.5米左右,水深1米左右的溝渠,溺水身亡。另查明,溝渠為農用灌溉溝渠,為某村委會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也沒有防護措施。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路段為村民日常通行的主要道路,路面寬闊,涉事溝渠僅水深1米,且距離道路有1米左右泥土地,對正常通行的車輛和行人不足以產生人身財產損害的危險。死者張某承包的魚塘在事發地附近,其對於周邊路況應該是熟悉的、清楚的。張某的死亡並非為溝渠的存在導致危險增加,而是醉酒後意識不清致使悲劇發生。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身的安全負有注意、觀察和自我保護的義務,應知曉飲酒後對認知可能造成影響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並自行避免相關風險。張某醉酒後獨自回家,使自身陷於風險境地,其損害後果也應自行承擔,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厲有國、 陳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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