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男子飲酒後溺亡,家屬向共飲者索賠遭拒:離開時他很清醒

2020-12-16 京子光

男子飲酒後離奇失蹤,半月後屍體現身河道內,經鑑定為生前溺水身亡,男子家屬遂以飲酒過量失足落水而死追究其好友侵權責任,那麼,好友應該擔責賠償嗎?

據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法院2020年6月8日消息,該院日前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因鑑於案件特殊性,法院經過多次調解,終於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既對死者生命表示了敬畏尊重,也維護了多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讓這場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家住高陵區某鎮的村民孔某與趙某是朋友關係,2020年春節期間,兩人相約一起喝酒,在喝完一瓶酒後,趙某回了家。在家裡沒待多久,趙某又獨自開車前往渭河大橋邊上,隨後就失去了聯繫。

趙某失聯後,其家屬萬分著急,四處尋找,還向孔某進行了打探,但均無結果。但在半個月後,一個讓人十分悲痛的消失傳來,有人在渭河河道內發現了一具無名男屍,經辨認正是已經消失近半個月的趙某。

在報警後,法醫對趙某死因進行了鑑定,發現趙某系生前溺水死亡,且在周邊發現趙某生前遺留在河灘上的鞋子、衣服等物品,而且擺放整齊,基本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

趙某死後,對其家屬打擊很大,家屬們認為,趙某生前曾與孔某一起飲酒,趙某的死肯定是與孔某飲酒過量有關,孔某應當對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趙某家屬在多次找到孔某要求賠償,趙某母親還到孔某門店前進行吵鬧索賠,經當地派出所處警後才將其帶離。

因與孔某協商賠償無果,趙某家屬將孔某告上了法庭。庭審中,孔某辯稱,趙某生前確實跟自己一起喝酒,但喝酒後趙某離開時呈清醒狀態,且自己還打電話確認趙某已經安全到家。趙某溺水前鞋子、衣物擺放整齊,應該是自殺而死,很有可能牽扯到情感糾葛,自己不應該對其進行賠償。

但這種說法立即遭到趙某家屬的反駁,認為趙某如果不是和他一起飲酒,也不會情緒低落,最終導致自殺身亡,整起事件孔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在趙某飲酒後並沒有將趙某安全送到家中休息,而是放任其四處遊走,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孔某難辭其咎。

那麼,孔某到底應不應該對趙某之死負責而進行賠償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以往案例表明,同飲者在這四種情況下必須擔責。首先是強迫性勸酒,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第三就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最後就是飲酒者酒後駕車行為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上述四種情形是同飲者鐵定要擔責的情形,本案中因為關鍵性證據缺失,如趙某身體內酒精含量,還有趙某究竟是從孔某家出來就到河邊溺水,還是在家裡待了好久才到河邊的,這些時間節點、相關證據嚴重缺失。雖然能夠證明趙某並非死於他殺,但也給本案的判定帶來不小的挑戰和難度。

為妥善化解這起因酒後溺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承辦法官決定使用調解手段解決問題。但在庭前多次調解過程中,由於雙方分歧較大,孔某更是直言因趙某母親曾到其門店鬧事,不願意調解。

本案如果強行判決的話,並不能真正化解雙方的糾紛,反而有可能使矛盾越來越大。針對孔某不願配合的態度,承辦法官指出,從感情上來說,趙某和孔某是多年好友,雖然趙某之死是個意外,但確實令人痛心,孔某出於人道主義及朋友情分,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從法律上來說,孔某和趙某確實共同飲酒,應該盡到同飲者安全保障義務。同飲者安全保障義務是因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使對方處於醉酒等危險情形之中,同飲者在未盡到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應對可預見的危害結果承擔侵權責任。

而針對趙某家屬,法官指出,趙某溺亡與其自身也有責任,在飲酒後應該注意自身安全,而且在飲酒過程中並不能證明孔某有勸酒的行為,且趙某生前曾多次酗酒,其家屬也未進行勸解其少喝酒,且沒有勸解趙某在喝酒後應該多停一會兒醒醒酒。同時在事情發生後,到孔某門店鬧事的行為不可取。

在經過幾個回合調解後,雙方終於都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在不斷的疏導下,最終孔某和趙某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孔某一次性支付趙某家屬一定的喪葬費,雙方就此事再無其他爭議,孔某當場履行了協議,將款項交付給了趙某家屬,一場糾紛就此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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