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過物業費還要再交樓道照明費,不知道合理不?」近日,家住臨河華海尚都小區的業主反映,小區物業公司在物業費之外,還收取公共照明費,感覺很不合理。物業費應該包含了公共照明費才對。
3月23日,記者來到華海尚都小區,一位孫姓業主告訴記者,公共照明費之前是每年交,一戶30元,物業工作人員說該筆收費的用途為公共用電,如應急通道照明燈的電費。他記得自己當初繳費時,物業公司給開過一個收據。
記者來到華海尚都小區所屬內蒙古海天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一位姓賈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物業費用都是一交一整年,按照臨河區供熱供氣物業管理中心建議,海天物業從收取2020年度物業費開始,已經不再對業主另外收取公共照明費了。
在走訪中,記者發現,公共照明費爭議並非個例,而且大多數被採訪市民內心並不願為這項費用埋單。於是,記者又採訪了相關主管部門和律師,對此事進行了更進一步的了解。
臨河區供熱供氣物業管理中心主任劉松濤告訴記者,物業管理中心不具有物價管理職能,但物業管理中心於2019年對物業企業提出過建議,強調物業企業在與小區業委會或業主籤訂物業合同時,應在合同內容中明確將公共照明費納入物業費。物業企業只收物業費,不再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費。
之後,記者撥打了「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熱線工作人員明確告訴記者,物業企業向所在小區業主收取公共照明費不合理,物業費就包含了公共照明費用。
最後記者就此問題諮詢了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玉棟,胡律師說,從法律角度來看,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對業主單獨收取公共照明費應該以物業公司和業主籤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為依據。2018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避雷裝置、消防設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糞池、垃圾廢物儲存設施、綠化地等,因此,物業費應包含業主共同使用的照明燈具費用。除非業主與物業公司在合同中對物業費包含項目和支付方式進行特殊約定,否則不能額外收取。
來源:巴彥淖爾日報社全媒體記者:郭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