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

2020-12-17 中華會計網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務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在其中領取報酬的勞動者。

  在國家規定的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時間的最低工資數額。

  第四條 省勞動行政部門對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章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發布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項收入:

  (一)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崗位津貼;

  (二)加班加點工資;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用人單位通過貼補夥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第六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初次確定,以用人單位員工的定級工資加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各種價格補貼之和為基礎,參考各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以縣(市、區)為單位分五種類型確定。以後年度根據居民生活費用價格總指數增長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總工會、省企業家協會研究提出,並徵求省工商聯、財政、民政、統計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山西日報》和《山西經濟日報》公布。

  第九條 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第三章 最低工資的支付

  第十條 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確定每月工資支付日期,並向勞動者公布,同時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加班加點工資支付辦法進行折算;日工、小時工,可按法定工作時間折算;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包幹工資等形式的用人單位,也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均不得低於按單位時間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節日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年休假和產假、計劃生育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三條 勞動者由於本人違章、違紀、失職等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實際勞動支付工資。

  第四章 最低工資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最低工資標準監督檢查的範圍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劃分。

  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有權要求糾正,並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控告,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山西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拖辦法》的有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關務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按其所欠勞動者工資的差客(係指所發工資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下同)的1至3倍罰款。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資性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補足,並責令其按欠付工資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欠付一個月(從應發工資之日算起,下同)以內的,賠償所欠工資的20%;欠付三個月以內的,賠償50%;欠付三個月以上的,賠償100%。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企業低工資標準表 單位:元

 

  

類別月標準小時標準 區 域 
一類2001.05太原市南城區、北城區、河西區、大同市城區、礦區、陽泉市城區、礦區、朔城區 
二類1800.95長治市城區、晉城市城區、郊區、太原市南郊區、北郊區、大同市南郊區、臨汾市、古交市、陽泉市郊區 
三類1600.85清徐縣、新榮區、左雲縣、大同縣、平魯區、懷仁縣、忻州市、原平市、榆次市、介休市、靈石縣、潞城市、高平市、候馬市、霍州市、運城市、永濟市、河津市、孝義市、長治市郊區
四類1400.75陽曲縣、渾源縣、山陰縣、應縣、定襄縣、代縣、寧武縣、平定縣、盂縣、長治縣、襄垣縣、屯留縣、黎城縣、陽城縣、左權縣、和順縣、昔陽縣、壽陽縣、太谷縣、祁縣、平遙縣、翼城縣、襄汾縣、洪洞縣、古縣、汾西縣、吉縣、鄉寧縣、蒲縣、隰縣、臨猗縣、稷山縣、絳縣、新絳縣、交口縣、交城縣、汾陽縣、文水縣、沁水縣、芮城縣、曲沃縣  
五類1200.65婁煩縣、陽高縣、廣靈縣、天鎮縣、靈丘縣、右玉縣、繁峙縣、神池縣、五寨縣、河曲縣、保德縣、偏關縣、岢嵐縣、靜樂縣、五臺縣、榆社縣、平順縣、沁縣、武鄉縣、沁源縣、壺關縣、長子縣、大寧縣、永和縣、安澤縣、浮山縣、聞喜縣、平陸縣、垣曲縣、夏縣、萬榮縣、興縣、方山縣、嵐縣、臨縣、離石縣、中陽縣、柳林縣、石樓縣、陵川縣  

 

19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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