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古代影視劇中,犯人被流放或是在鬧市中示眾,都會帶著一個枷。從法律的層面而言,枷就是所謂的枷刑,也是一種讓人痛不欲生的酷刑。北魏時,朝廷正式頒定枷為官方刑具,所以後世認為「枷始自後魏」。
北魏孝文帝時期,枷的製作還不統一,當時的官府普遍製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外,還給犯人的脖子上掛石塊,綁石塊的繩子深深勒進皮肉裡,甚至勒斷頸脊骨。因用枷沒有統一的標準,且犯人須忍受極大的痛苦,因此孝文帝下旨,若不是犯下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不許用大枷。
不過,當時對於大枷並沒有固定的標準,後來朝廷規定「大枷長一丈(遠小於現在的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這種大枷用來懲罰叛逆謀反者,原先製造的各種標準不一的大枷都要焚毀,不許再用。這時規定的枷的尺寸仍舊相當大,但畢竟有了參考的統一標準。
從北齊、北周到隋代,都沿襲了北魏的法規,普遍用枷。武則天時期,著名的酷吏來俊臣製作的枷最為出名,其所制的大枷有十種名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從這些枷的名目就可以看出,每一種枷都是讓人談虎色變的。與來俊臣同時期還有另外一位酷吏名叫索元禮,他的手段更加奇特。他讓犯人跪在地上,雙手奉枷,在面前的枷板上再放一摞磚,這叫做「仙人獻果」。或者讓犯人站在高處的橫木上,把他頂上的枷調轉方向,使長的一端朝後,犯人必然身體要前傾,而脖子也被勒得更緊,這叫做「玉女登梯」。這種手段,常常把人折磨致死。
宋代,對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開始規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兩個等級。景德初年,提點河北路刑獄陳綱上書提議增設十五斤重的枷為第三等,宋真宗準奏,下詔頒布施行。但在實行的時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規定。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詔令統一枷的型號,規定五尺五寸,兩端寬一尺五寸,用幹木製成,死刑犯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長短輕重的數據都刻在枷上。
洪武二十六年,朝廷詔令,凡在京的各衙門所用的刑具都必須經過檢查,符合規定的標準才準許使用。而且,各種刑具必須由指定的地方製作,不得隨意製造使用。
正德初年,宦官劉瑾專權時製作的大枷重一百五十斤,專門用來打擊那些不肯依附者和政敵。因為這種枷過於殘酷,所以明世宗即位後就廢除了。
萬曆年間,明神宗又製造了一種新式刑具,名叫「立枷」。這種枷前面長,後面短,長的一端觸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體只能站在那裡支持,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餘斤,是歷史上最重的一種枷。東廠和錦衣衛對皇帝欽定的案犯,常常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內就送了命。因此,萬曆時期士大夫們談立枷則色變,認為它的殘酷性超過大闢。
清代仍有枷項之刑和枷號示眾的做法。康熙八年規定應該枷號的犯人所戴的枷重七十斤,輕的六十斤,長三尺,寬二尺九寸,詔令內外問刑衙門,都要按照刑部製作的樣式執行,不得違例。各地的官員雖然大多能遵守規定,但有個別的酷吏又獨出心裁,變化枷的花樣。
如長洲知縣彭某設立的紙枷,就是用薄紙做成枷的模樣,他同時還製作了「紙半臂」,就是紙做的背心。對欠糧的人,彭某就命令給他戴上紙枷,穿上紙半臂在衙門前示眾。這種刑具雖然很輕,但彭某規定一點不能損壞,否則就用其他酷刑嚴加懲處。這種被束縛的痛苦,其實比真正戴枷還難以忍受。
枷刑本不是死刑,但那些重枷、巨枷,犯人戴上去後就要痛苦而死。再者,枷刑的本意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鬧市中心示眾的一種刑罰,若枷的重量過大,很容易會令受刑者死亡。所以,枷刑不但是酷刑,有時還是一種死刑。